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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在养殖场的重要性(畜牧场绿化的意义)

更新:2022-11-25 08:12归类:鲜花百科人气:86

1. 畜牧场绿化的意义

本规范规定了种猪场的建场条件和建设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种猪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51/T 652 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以种猪出售为主要目的的猪场。

3.2 种猪规模 指种猪场存栏的能繁母猪头数。

4  建场条件

4.1  基础设施

4.1.1  生产设施。种猪圈舍与种猪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

4.1.2  防疫设施。日常卫生消毒、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完善,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1.3  环保设施。应建立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4.2  种猪规模 ≥100头。

4.3  技术力量

4.3.1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与种猪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兽医防疫等相关专业人员,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3.2  饲养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4.4  种猪质量

4.4.1  种猪来源。来自于具有相应种猪生产经营资格的种猪场,质量优良,三代系谱资料齐全。

4.4.2  种猪品质。外貌特征、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符合相应品种(品系)的标准。

4.5  技术资料与管理

4.5.1  选育计划。应制定种猪选育计划及性能测定方案。

4.5.2  养殖档案。应建立健全种猪繁育、生产、防疫、饲料、消毒及诊疗等养殖档案。

4.5.3  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种猪质量保证责任体系和措施。

5  建设要求

5.1  场址选择

5.1.1  新建猪场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

5.1.2  地势地形。选择地势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

5.1.3  水电条件。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NY 5027的规定,电力可靠。

5.1.4  粪污处理条件。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5.1.5  防疫条件。与居民区及其他畜牧场等位置、距离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1.6  其他条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疫病常发区、洼地洪涝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场。

5.2  建设用地

5.2.1  猪舍建筑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不低于10 m2计算。

5.2.2  生产区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40~50 m2计算。

5.2.3  辅助建筑面积。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5.2.4  种猪场总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60~70 m2计算。

5.3  场区规划布局 功能区划设置、区域规划、区域位置、区间距离、舍间距离、道路设置等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4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采用轻钢、砖混结构。

5.4.1  猪舍形式。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地平面距屋檐的高度不低于2.8 m。

5.4.2  猪舍内平面布置。猪栏沿猪舍长轴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或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5.4.3  猪舍地面。采用硬化地面,产仔舍、保育舍地面向粪尿沟倾斜10%以上,其他猪舍1%~3%。

5.4.4  猪舍方位。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东偏南或偏北15°为最佳。

5.4.5  猪舍环境参数。应符合GB/T17824.3的规定。

5.4.6  饲养密度。应符合规定。

5.4.7  工艺设计与基本设施。

5.4.7.1 工艺设计原则。符合种猪饲养、选育、防疫及粪尿污水减量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5.4.7.2 基本设施。保育猪舍配备保育栏,产仔猪舍配备产床。分娩哺乳舍和仔猪保育舍应设置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空怀母猪舍应设置夏季降温设施。

5.5  给排水

5.5.1  生产区。采用暗管排放污水,明沟排放雨水。

5.5.2  生活区、管理区。按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5.6  场内道路 洁道、污道分设。

5.7  场内消防 应具备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

5.8  卫生防疫设施

5.8.1  猪场周围应设立围墙或防疫沟。

5.8.2  入场大门口设消毒池等设施。

5.8.3  生产区入口处设更衣、淋浴消毒室。

5.8.4  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5.9  环境保护

5.9.1  环境卫生。应建立相应的粪尿、污水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废弃物经处理符合GB 18596要求。

5.9.2  环境质量。场区噪声及猪舍空气卫生应符合GB/T 17824.3规定。

5.9.3  场区绿化。场区绿化应结合猪舍间的间隔、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绿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

2. 畜牧场绿化的意义和价值

先告诉你鸡舍的建设:良种、营养与科学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科学的经营管理和畜牧工程措施是现代养鸡生产的五大支柱,而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代化的养殖企业在前四个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技术体系,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条件稍差的企业或个体户也能享受到很好的售后技术服务,相关技术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而鸡场选址和建筑设计等畜牧工程技术容易忽视,造成鸡场(舍)环境难以控制,为环境条件和疾病控制等埋下安全隐患,且鸡场(舍)固定资产投资大,不容易改建,影响时间长,因此应充分重视鸡场的选址、规划和鸡舍的设计建设等畜牧工程措施,做到鸡场(舍)建设标准化,为今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场址的选择场址选择首先应考虑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计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计划,其次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水资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绝不能投资建场,以避免建成后的拆迁造成各种资源浪费。满足规划和环保要求后,才能综合考虑拟建场地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势、地形、土质、水源、气候条件等)、社会条件(包括水、电、交通等)和卫生防疫条件,决定建场地址。场址应地势高燥、平坦,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下风向。不能选择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地段和环境污染严重区。应尽可能用非耕地,在丘陵山地建场要选择向阳坡,坡度不超过20°,土壤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5618-1995)的规定,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保护,电力充足可靠,符合国家标准(GB52-83)的要求。卫生防疫条件在鸡场选址过程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兽医卫生防疫条件的好坏是鸡场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要特别注意附近是否有畜牧兽医站、畜牧场、集贸市场、屠宰场,以及与拟建场的方位关系,隔离条件的好坏等,应远离上述污染源。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创造便利的交通条件,但与交通主干线及村庄的距离要大于1000M,次级公路100―200M,以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二、规划与布局鸡场规划的原则是在满足卫生防疫等条件下,建筑紧凑,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综合考虑将来扩建和改建的可能性。1鸡场的分区鸡场可分成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各功能区应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与生产区间要设大门、消毒池和消毒室。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及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办公设施及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设主大门,并设消毒池。生产区可以分成几个小区,它们之间的距离在300m以上,每个小区内可以有若干栋鸡舍,综合考虑鸡舍间防疫、排污、防火和主导风向与鸡舍间的夹角等因素,鸡舍间距离为鸡舍高度的3~5倍。隔离区设在场区下风向处及地势较低处,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鸡舍等。为防止相互污染,与外界接触要有专门的道路相通。场区内设净道和污道,污道与后门相连,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2场区绿化场区绿化是鸡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区与区之间、舍与舍之间的距离、遮荫及防风等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但不宜种植有毒、飞絮的植物。三、鸡舍的建筑设计鸡舍的合理设计,可以使温度、湿度等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为鸡群充分发挥遗传潜力,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不论是密闭式鸡舍,还是开放式鸡舍,通风和保温以及光照设计是关键,是维持鸡舍良好环境条件的重要保证,且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1.通风设计通风是调节鸡舍环境条件的有效手段,不但可以输入新鲜空气,排出氨气(NH3)、硫化氢(H2S)等有害气体,还可以调节温度、湿度,所以在鸡舍的建筑设计中必须重视通风设计。通风量是根据热平衡计算或者依据有害气体浓度控制要求来确定。在合理饲养密度条件下,蛋鸡每公斤体重的通风量如下表。肉鸡生长速度快,代谢旺盛,通风量要稍大些。表1不同温度条件下蛋鸡每公斤体重的通风量(米3/只・小时)温度(℃) 5 10 15 20 25 30 35通 风 量 1.8 2.3 2.7 3.1 3.5 3.9 4.3通风方式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进风口和出风口设计要合理,防止出现死角和贼风等恶劣的小气候。(1)自然通风依靠自然风(风压作用)和舍内外温差(热压作用)形成的空气自然流动,使鸡舍内外空气得以交换。通风设计必须与工艺设计、土建设计统一考虑,如建筑朝向、进风口方位标高、内部设备布置等必须全面安排,在保障通风的同时,有利于采光、及其它各项卫生措施的落实。自然通风的鸡舍跨度不可太大,以6~7.5米为宜,最大不应超过9米。风压的作用大于热压,但无风时,仍要依靠温差作用进行通风,为避免有风时抵消温差作用,应根据当地主风向,在迎风面(上风向)的下方设置进气口,背风面(下风向)的上部设置排气口。在房顶设通风管是有利的,在风力和温差各自单独作用或共同作用时均可排气,特别在夏季舍内外温差较小的情况下。设计时风筒要高出屋顶60~100cm,其上应有遮雨风帽,风筒的舍内部分也不应小于60cm,为了便于调节,其内应安装保温调节板,便于随时启闭。(2)机械通风依靠机械动力强制进行鸡舍内外空气的交换。机械通风可以分为正压通风和负压通风两种方式。正压通风是通风机把外界新鲜空气强制送入鸡舍内,使舍内压力高于外界气压,这样将舍内的污浊的空气排出舍外。负压通风是利用通风机将鸡舍内的污浊空气强行排出舍外,使鸡舍内的压力略低于大气压成负压环境,舍外空气则自行通过进风口流入鸡舍。这种通风方式投资少,管理比较简单,进入舍内的风流速度较慢,鸡体感觉比较舒适。由于横向通风风速小,死角多等缺点,一般采取纵向通风方式。纵向通风排风机全部集中在鸡舍污道端的山墙上或山墙附近的两侧墙上。进风口则开在净道端的山墙上或山墙附近的两侧墙上,将其余的门和窗全部关闭,使进入鸡舍的空气均沿鸡舍纵轴流动,由风机将舍内污浊空气排出舍外,纵向通风设计的关键是使鸡舍内产生均匀的高气流速度,并使气流沿鸡舍纵轴流动,因而风机宜设于山墙的下部。通风量应按鸡舍夏季最大通风值设计,计算风机的排气量,安装风机时最好大小风机结合,以适应不同季节的需要。排风量相等时,减少横断面空间,可提高舍内风速,因此三角屋架鸡舍,可每三间用挂帘将三角屋架隔开,以减少过流断面。长度过长的鸡舍,要考虑鸡舍内的通风均匀问题,可在鸡舍中间两侧墙上加开进风口。根据舍内的空气污染情况、舍外温度等决定开启风机多少。2.控温设计升温可采用燃煤热风炉、燃气热风炉、暖气,电热育雏伞或育雏器。火炉供温的最大优点是方便,升温快;而火炉易倒烟,污染舍内空气。热风炉供温方式的优点是升温快,但缺点是舍内干燥,相对湿度在35%左右,很难提高舍内湿度,不利于雏鸡健康。火墙或火道供温方式舍内无烟污染空气,卫生干净,昼夜供温均衡,温差相对减小,从燃料供应上讲,烧煤、木材均可,获取燃料方便。不论采取哪种供温方式,保证鸡群生活区域温度适宜、均匀是关键,地面温度要达到规定要求,并铺上干燥柔软的垫料。夏季高温导致体重下降,饲料报酬降低,成活率低,经济效益差,因此在鸡舍建设应尽量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当环境温度超过32℃时,增加通风量并不能提供舒适凉爽的环境,唯一有效的方法是采用蒸发冷却法。常用的是湿帘降温法。湿帘降温的原理是由波纹状的多层纤维纸通过水的蒸发,使舍外空气穿过这种波纹状的多层纤维纸空隙进入鸡舍时使空气冷却,降低舍内温度。有条件的地方如果用深水井的水浸泡湿帘,可以使鸡舍内的温度下降6~14℃。3.光照设计光照是构成禽舍环境的重要因素,不仅影响鸡的健康和生产力,光照时间的长短和强度以及不同的颜色还会影响鸡只的性机能。为使舍内得到适宜的光照,通常采用自然光照和人工光照相结合。光照与温度一样,整个鸡舍要均匀一致,否则也会造成密度不均匀,最终影响鸡群的均匀度(1)自然光照就是让太阳直射光或散射光通过鸡舍的开露部分或窗户进入舍内以达到照明的目的。自然光照的面积取决于窗户面积,窗户面积越大,进入舍内的光线越多。但采光面积不仅与冬天的保温和夏天的防辐射热相矛盾,还与夏季通风有密切关系。所以应综合考虑诸方面因素合理确定采光面积。(2)人工光照人工照明可以补充自然光照的不足,而且可以按照动物的生物学要求建立人工照明制度。一般采用电灯作为光源。在舍内安装电灯和电源控制开关,根据不同日龄的光照要求和不同季节的自然光照时间进行控制,使家禽达到最佳生产性能。肉鸡育雏期前两周光照2-3W/m2,以后0.75 W/m2,蛋鸡育雏期同肉鸡,育成期降为1-1.3 W/m2,18-20周龄延长光照时间,增加光照强度至4-5 W/m2,以促进产蛋量的提高。鸡场的选址和鸡舍的建筑设计合理是今后安全生产、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在鸡场(舍)建筑设计过程中,应高标准设计,否则造成环境条件下降,尤其会对种鸡终生的生产性能带来负面的、不可逆转的影响,从而影响经济效益。设计的畜牧工程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及时投入使用,以创造最佳环境条件,充分发挥遗传潜力,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否则短时间的环境条件不达标可能对终生的生产性能造成影响,例如在育雏期环境条件恶劣,影响雏鸡发育,必将影响今后的生产性能的发挥,最终影响经济效益。在告诉你养殖肉鸡要把好的“五关”品种关 因肉鸡存栏期仅50天左右,必须选择优良的肉鸡品种,短期内达到理想的育肥效果。防疫关 进雏前一定要做好鸡舍及用具的熏蒸消毒工作,消灭鸡舍内的传染源。在进雏后,做好雏鸡白痢的预防。尤其是在第一周内,可用万分之二的痢特灵加入饮水或饲料中,连续饲喂2�\3天,间隔1�\2天再连喂2�\3天。或用青霉素、土霉素等,并做好鸡新城疫防疫工作。育雏关 雏鸡出壳一周内,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还不完善,自我调节能力差,对冷和疫病抵抗力都很弱,易引起死亡。所以在第一周内一定要使温度在34�\35℃,逐步降温。一周后雏鸡体重达150克以上后,可逐步降温至常温。饲料关 1�\2周的配合饲料(小雏料,也叫一号料)能量必须达3300大卡/公斤,含蛋白20.22%,以后能量必须达到3100大卡/公斤,含蛋白18�\20%以上。也可用饲料厂家生产的肉鸡专用料。管理关 第一周因育雏范围小,吃得少,粪便好清理,随着日龄增加,粪便增多,每2�\3天应对鸡舍进行一次清理。

3. 养殖场绿化的作用

经营范围包括: 养殖、种植;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家禽、牲畜、水产、特种养殖及销售;油茶、果树、毛竹、绿化苗木、蔬菜、花卉、中药材的种植;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农业科技、林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农业综合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运用。

生产销售有机肥、畜禽养殖以及产品销售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批发。

4. 畜禽场的绿化主要包括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 牧场的绿化分为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水利、自然资源、文旅、扶贫、卫健、科技、妇联、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农牧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等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垃圾处置企业运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一体化模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牧分场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乡、村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相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

  (五)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自然资源部门对于乡村环境整治中的项目用地应提前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维护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农牧分场)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洁人员工作时的权益保障;

  (二)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屋内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农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禁止损坏公物等行为;

  (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禁止折损树木花卉、践踏草坪等行为;

  (六)支持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采取奖励措施。

  第三章  垃圾治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村镇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与城镇垃圾处理厂相邻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远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

  第十九条  农村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处,村(居)民为责任人;

  (二)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户在人不在的村(居)民宅基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经营管养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路穿越乡镇村屯的路段,地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九)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

  (二)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邻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利用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根据人口规模,按照技术规范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农村厕所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开展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在有条件的农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五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第三十四条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村容镇貌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三十九条  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乡镇、行政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第四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清理社区、村庄内的废旧房舍、残垣断壁、私搭违建。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四十四条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及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 造成路面损坏污染;

   (六) 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七) 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八) 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

   (九) 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树;

  (十)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十一)在路边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

  (十二)人畜粪污露天排放;

  (十三)畜禽散养;

  (十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十五)其他影响村容镇貌及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畜禽养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抓好农户养殖增收及其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规模化养殖,引导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四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标准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应实行院内或放牧饲养模式,禁止在村内道路及周边放养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建设必要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养殖不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章  乡村道路管理

  第五十条  村村通、屯屯通农村公路由交通部门建管并负责绿化美化;村屯内主街路、巷路的修建、绿化美化和管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交通部门负责路的统计,林业部门负责绿化美化技术指导。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不得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第五十二条  县级公路依法养护主体应在县级人民政府。县、乡、村级公路管理主体均在县级政府。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二米。

  第九章  绿化美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主管乡村绿化工作。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加强乡村绿化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五十四条  乡村绿化美化,应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营造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绿化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它可以植树、种花、种草的空隙地,以及低质低产林、灌丛地改造等为主,并将植树造林与当地农民兴林致富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乡村绿化美化建设实行区域分工负责制,其具体责任区域划分如下:

  (一)国有林保护中心、集体林场经营区内的绿化,由国有林保护中心和集体林场负责;

  (二)牧场、农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的绿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铁路、公路的绿化,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由专用单位负责;乡、村、屯道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穿越乡镇村屯的公路绿化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机场、码头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及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七)苗圃、花圃、草圃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八)农田防护林,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九)荒山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留山的绿化,由经营者负责;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社区)内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种花美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各责任区完成绿化的时限及年度绿化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包保责任制,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做好绿化植被、设施的管护工作。绿化植被丢失、死亡或者患病虫害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更换或者防治,并负责补栽树木3年成活期的管护。绿化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乡村绿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恢复。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当地乡村绿化事业。

  绿化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乡村绿化资金;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的乡村绿化资金;

  (三)林地占用费中用于造林部分;

  (四)用于乡村绿化的捐赠款;

  (五)国家、省拨给的其它可用于乡村绿化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森林经营单位、林木所有者和花、草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花、草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设施,防止破坏和火灾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病虫害防治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木、花、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各单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承担防治责任。

  第六十条  绿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恶意叼难保洁人员、损坏公物、践踏草坪花卉、折损树木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垃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修复)或者清除;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清除的,代为修复或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堆乱放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绿化美化的行政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拒不防治或因预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鼠害蔓延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背造林技术规程,粗植滥造,徇私舞弊,达不到国家规定造林成活率标准,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损失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擅自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6. 畜牧场绿化的意义是什么

目前世界各国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分类回收、填埋、堆肥和焚烧4种。

1.填埋

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堆肥

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要求垃圾的有机含量较高。而且堆肥处理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

3.焚烧

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优点是迅速的减容能力和彻底的高温无害化,占地面积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有热能回收。因此,对MSW实行焚烧处理是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处理方式。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有了这4样法宝,垃圾问题是否便彻底解决了呢?

不然!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还受垃圾组成、自然环境、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以对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常规垃圾的处理为例。由于该措施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的生活,城市的发展,目前已经受到国家和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常规垃圾处理方法有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堆肥三种,但是受我国经济水平、垃圾特性等的制约,这三种方法都不适宜在我国大力推广。焚烧发电一次性投资太高,且运行费用高,只适合于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卫生填埋占用土地,如果不严格按国际标准实施,将在数年后造成二次污染,后果将更严重;堆肥周期长,肥效低,不能使垃圾彻底无害化,不易被农民接受。

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是以填埋作为处理垃圾的主要方法,但此方法需要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在发达的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人多地少,造成城市垃圾无处可填;堆肥化技术在我国虽有较长的运用历史,并可实现垃圾中可堆腐有机废物的资源化,但是由于我国垃圾采用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堆肥的困难,因此导致成本过高质量较低,使用受到限制。有了方法用不了,也的确让人头疼。

必须找一条适应我国经济状况的路子,才能彻底有效的打退我国的垃圾大军。就目前来看,只有焚烧技术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城市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垃圾处理技术。其为上上之选,较填埋,它占地少,效率高;较堆肥,它不会因垃圾的混合而影响到资源的产出。并且,我国已有部分公司掌握了该项技术。

不禁有一疑问:是否我们只能用减容来缩小垃圾的影响范围呢?垃圾是否就一无是处呢?这个问题已经为许多人所重视,经过研究发现,垃圾原来也是宝藏。

垃圾看似废弃物,其实并不简单。如果能适当的利用,其价值也是十分可观的。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公司在处理垃圾方面上入手,处理垃圾,提取资源,真正达到环保盈利两不误。

人们利用垃圾现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焚烧处理是目前发达国家常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之一。由于焚烧处理使得生活垃圾得以彻底的无害化和迅速的减量化,因此成为首选的处理方法。近些年来,热量回收利用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垃圾焚烧时产生的热量可用来产生蒸汽,进而发电,为节约能源、利用再生能源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已为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掌握。

二、 垃圾堆肥

有机固体废物的堆肥技术是一种最常用的固体废物生物转换技术,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能源化系统技术之一。堆肥化是指依靠自然界广泛分布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促进可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生化转化的微生物学过程。

北京钠锘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掌握了技术含量较高的好氧堆肥工艺技术,并在中国四川省宜宾市和中国福建省泉州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中得到了应用。

在堆肥生产过程中,生活垃圾经过分选,选出其中的动物和植物的遗体及生活垃圾中的厨房剩余物,将其大致筛分破碎后,送入发酵仓,加入微生物菌种后,在富氧情况下进行发酵。发酵产生物经处理后加入适量的氮、磷、钾元素,并经干燥造粒,即得到优质的复合肥。此种肥料经高温发酵,因此符合无害化的要求。

堆肥的用途很广,既可以用作农田、绿地、果园、菜园、苗圃、畜牧场、庭院绿化、风景区绿化、农业等的种植肥料,也可以作蘑菇盖面、过滤材料、隔音板及制作纤维板等。

三、 制作建筑材料

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后的残渣制作建筑材料,是垃圾处理资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垃圾经高温氧化,其中有害的有机物全部转化成无害的、稳定的无机物。残渣中的矿物成分以二氧化硅(SiO2)和三氧化二铝(Al2O3)为主,而且其残渣灼减量小于5%。

下面为某一焚烧残渣的矿物成份:

矿物化学成份

SiO2

Al2O3

CaO

MgO

Na2O

K2O

含量%

58.25

19.77

8.35

2.05

2.28

2.20

矿物化学成分

MnO

P2O5

Fe2O3

FeO

TiO2

含量%

0.07

0.33

1.51

2.51

0.71

利用垃圾焚烧残渣可制作经济耐用而又美观的人行道砖,人行道边沿砌块、公路隔离墩,公路护坡砌块等公用事业用混凝土砌块,也可用作垒砌围墙或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将焚烧残渣破碎并按不同颗粒度予以筛分,然后加入一定量的水泥(约为20%)和水,经搅拌后压制成型,不需烧结,仅经自然养护或蒸汽养护即可产生混凝土砌块。调整水泥加入量以及不同颗粒度的组合可得到不同抗压强度的混凝土砌块;涂以彩色面层后,更可制作美观的彩色人行道砖等了。

因此,垃圾并不是全部不可再次利用,大部分的垃圾被处理其实属于另一种资源被浪费的方式。

在垃圾中,约50%是生物性有机物,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我国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而这么巨大的浪费却是由于个人的随意心理造成的,只是在不经意间,或许你就丢了几十斤的钢板,几吨的煤,几平方米的木材……

现在就来看看从我们手指缝里轻易溜走的资源:

1.纸篓里的新生命--随手丢弃的报纸、本子、包装纸。

回收利用1吨废纸可再造出800公斤好纸,可以挽救17棵大树,节省3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厂空间,少用纯碱240公斤,降低造纸的污染排放75%,节约造纸能源消耗40%-50%,而每张纸至少可以回收两次。另外,我们日常丢弃的废织物也可用于回收造纸等。

我国目前的废纸回收率仅为20-30%,每年流失废纸600万吨,相当于浪费森林资源100~300万亩。

2.政府的头疼,环保的心病--塑料袋、塑料瓶、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

所有的废塑料、废餐盒、食品袋、编织袋、软包装盒等,利用将废塑料还原成汽油、柴油的技术都可以回炼为燃油;从1吨废塑料中能够生产出700-750公升无铅汽油或柴油。许多废塑料还可以还原为再生塑料,循环再生的次数可达十次。以废餐盒为例,回收后可制成建筑装修用优质强力胶;三只废餐盒就可以做一把学生用的尺子,20个废餐盒可以造出一个漂亮的文具笔筒。从塑料花盆到公园里的长凳,都可以用废餐盒作为原料来生产。

目前我国对塑料袋的回收率不到10%,大多数塑料由于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而无法分离,以致于将可回收的资源和不可回收的资源一起填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3.破碎的依然可以还原--玻璃瓶和碎玻璃片。

废玻璃回收再造,不仅可节约自然资源,还可减少大约32%的能量消耗,减少了20%的空气污染和50%的水污染。1吨废玻璃回炉再制比利用新原料生产节约成本20%。回收一吨废玻璃对环境和资源的好处是:可以节约石英砂720公斤、纯碱250公斤、长石粉60公斤、煤炭10吨、电400度。

回收一个玻璃瓶节省的能量,可使灯泡亮4小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废玻璃回收再造也没能超过10%,其原因依然是玻璃和其他垃圾混合在一起,分离的费用远超过回收的经济价值。

4.人们手中所谓的破铜烂铁--易拉罐、铁皮罐头盒、废电池

废罐溶解后可100%地无数次循环再造成新罐,而且,还可制成汽车和飞机等的零件,甚至家具。循环再造 铝罐可节省95%新造铝罐所需的能源,减少95%的空气污染。丢弃一个铝罐就等于浪费半个铝罐的石油。废电池中所含的汞、镉是污染性极强的有毒重金属,但回收电池可提取稀有金属锌、铜和二氧化锰。

目前中国的铁制品回收业相当发达,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铁制品的回收率超过60%,但废旧电池的回收则不容乐观,由于电池中含有有毒金属,所以他的回收保管需要一定的条件,这就使得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出现了“集了电池无处送”的情况。

5.古老也是一种光荣--落叶杂草、菜根果皮、鸡肠鱼肚、蛋壳鳞毛用于生产

我们每天从家里扔出来的垃圾中有40%以上是果皮、蛋壳、菜叶、剩饭等厨房垃圾,这些垃圾是可以用堆肥、发酵的方法处理为有机肥料或饲料的。而这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就成了一比不小的财富,这些“垃圾”所发酵 产生的沼气可以节约下大量的能源,这些节约下来的购买能源的金钱投入生产便又产生了新的收益。

为什么发现了垃圾中的利用价值,我们却不能合理利用呢?目前我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达250亿元,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未得到回收利用。废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橡胶的回收率为31%。可以说大部分都浪费了,推究其原因有以下2点:

1. 不是每家公司都能认识到垃圾处理的意义并拥有处理垃圾的技术条件,使得垃圾处理技术只能掌握在少数公司手里,达不到推广发展的效果。

2. 现在大部分垃圾是混合垃圾,许多废弃物混于一潭,给提取其中的有利资源造成极大的不便,大大提高了成本,推广就更为困难。

假使我们能够将垃圾分类丢弃,这样,就会给处理公司带来很大的方便,垃圾处理的普及发展也便不是难事。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她的环境要靠我们来保护。如果我们能珍惜地球上的每一份资源,并且尽量回收利用,那么地球的宝藏就不会被掏空,我们也就能够拥有一个美丽、干净的地球了!我们期待!我们努力!

参考资料:目前世界各国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分类回收、填埋、堆肥和焚烧4种。

7. 畜牧场绿化的意义有

    首先个人感觉,现在建造猪场一定要有规模化,也就是建造大场,这样在养殖管理,饲料供应,免疫防控等一系列工作都可以做到规范化,这样对你的养殖收益等方面会有更大的保障,而且,大规模的养殖场国家也会大力支持并补贴,在多个方面都有很大的益处。下面我们介绍猪场的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

猪场场址关系到猪场的小气候状况和防疫工作效果,同 时猪场会产生一定量的污物和许多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比 较严重。因此,猪场建设之前,要事先选择好场地,对其选 择的场地要进行位置、地势、地形、水源、水质、土壤、风 向、交通、电力、防疫等考察,以便于进行伺养管理和防止 环境污染。

    (1) 猪场选址原则①远离村镇、交通要道、其他畜牧 场3千米以上;②远离屠宰场、化工厂及其他污染源; ③向阳避风,地势高燥,通风良好,水电充足(万头猪场日 用水量约100吨),水质好,排水方便,交通较方便。

  最好 配套有鱼塘、果林或耕地。(2) 猪场布局主要为三区一生活管理区、生产配套 区(饲料车间、仓库、兽医室、更衣室等)、生产区,生产 区按配种舍、怀孕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舍、装猪台, 从上风向下风方向排列。

    配种舍要设有运动场。生产区三点 式:种猪繁殖区、保育区、育肥区相对独立,相距500米以 上。防疫环境与生物安全:猪场大门需设消毒池,并配备消 毒机,进行车辆消毒;设人员消毒通道,进入人员登记、消 毒。

  猪场周围禁止放牧,最好设围墙和防疫沟。(3) 猪舍设计最重要的原则——产房、保育舍分单元 全进全出设计;猪栏规格与数量的计算;先有生产指标、流 程,后有猪舍及猪栏设计;一般以伺养500头基础母猪,年 出栏1万头商品猪的生产线,按每头母猪平均年产2。

     2窝计 算,则每年可繁殖1100窝,即每周配种24头(配种分娩 率85%),每周应产20〜21胎。产房6个单元。(如果哺乳 期3周、仔猪断奶后原栏饲养1周,临产母猪1周、空栏 1周),每个单元20个产床。

  保育5个单元(如果保育期 4周、空栏1周),每个单元10个保育床。  生长育肥16个单 元(如果生长期15周、机动1周),每个单元10个育肥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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