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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花鸟市场在哪(赣州花鸟市场联系方式)

更新:2022-11-27 05:50归类:鲜花分类人气:66

1. 赣州花鸟市场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 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 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 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 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 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 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工(场)地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实体围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二)工(场)地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模中型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七)工程车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 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至四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 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 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 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

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 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 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 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或者涂装。

古代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的清洗、涂装,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 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 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 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市 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市容秩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运垃圾、砂石、灰浆、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采取 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 常使用,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犬类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加强对犬只的约束,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和夜间扰民。携犬外出时,应当避让行人。

(三)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歌舞、游艺、健身等文体、娱乐场所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 者进行商业宣传;

(三)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 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四)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高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作业;

(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 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 的除外。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 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以及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 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物品的安全 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应当在外立面预留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

没有预留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位的建筑物,安装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时,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当高于 2.5 米。

空调器等电器室外机不得安装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通道上。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

鼓励和推广庭院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和园林绿化认种认养。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管理 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清洗车辆、衣服等物品;

(二)放养、放生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植物;

(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采砂、取土等;

(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种;

(七)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渠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

(二)丢弃动物尸体;

(三)种养蔬菜等植物;

(四)从事烧烤、水上餐饮等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城市江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 其两侧纵深各一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排放污水、停靠机动船舶以及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施 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 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 障碍。

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 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 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 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 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 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 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涉案材料、物品等一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 享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档案等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公平、 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装备,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其他相关领域公共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构建智慧城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 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六)应当移送的案件未按时移送的;

(七)继续行使已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罚款。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 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下 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出入口未进行硬化、对出场车辆 未进行冲洗、对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 经核准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 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 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 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 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 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 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 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 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 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 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 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 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 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 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 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养殖、放牧、垂钓或者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市容市貌超过七日的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车辆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三日内驶离;逾期未驶离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申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 赣州花鸟大市场有鸟卖吗

花鸟市场上就有卖的。

它的学名叫鹊鸲,俗称“四喜鸟”。

四喜鸟的说法是有讲究的。一喜长尾如扇张,二喜风流歌声扬,三喜姿色多娇俏,四喜临门福禄昌。由此可见,人们对“四喜”鸟美喻多多,这是一种受欢迎的小鸟。

四喜鸟是在我国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地区较为常见的一种留鸟,数量比较普遍。这种鸟以昆虫为食,善鸣、好斗,又易于饲养,常被人作为笼养观赏鸟。

3. 赣州花鸟市场联系方式及电话

答:

九里峰山 九里峰山的大草坪 已成为赣州人休闲野餐的网红地点 这里活动空间大,视野开阔 可以放肆奔跑 来这里 分分钟拍出野餐大片 还设有儿童玩乐区域 让你野餐遛娃两不误

滨江公园 在章江右岸 绵延近5公里的滨江公园 青葱翠绿,花木鳞次栉比 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公园内不仅有鸟语花香 还有特色

4. 赣县花鸟市场

农村农业部发布了2019中国美丽休闲乡村,该名单旨在加强村镇整治,促进乡村田园美、景观美、庭院美、生态美、产业美建设,打造一批视觉美丽、内涵美好、体验美妙的美丽休闲乡村。其中,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六渡河村等260个乡村登上名单。

序号 村名

1 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六渡河村

2 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淤白村

3 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河西村

4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鲁各庄村

5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仙人洞村

6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仇庄村

7 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铁炉村

8 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莲花庵村

9 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桃棚村

10 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小辛码头村

11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子村

12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

13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东山村

14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龙泉关镇骆驼湾村

15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16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土楼胜利村

17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岗南镇李家庄村

18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集贤村

19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西古城村

20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景和镇丰尔庄村

21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刘老人村

22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宋家沟乡宋家沟村

23 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城西街道水峪口村

24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中庄村

25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段村镇横坡村

26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沟北村

27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岔口乡甘泉井村

28 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府城镇飞岭村

29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董家庄村

30 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关王庙乡大河村

31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室韦村

32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四一村

33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哈沙图村

3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宁城县小城子镇长皋村

35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联丰村

3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额里斯镇乌兰哈达嘎查

37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镇五道河子村

38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西湾村

39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大堡子村

40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41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向阳乡和平村

42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彰驿站村

43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段家乡蛇山子村

44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马风镇祝家村

45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平房子镇小营村

46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金川镇金川村

47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查干湖镇妙音寺村

48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保南村

49 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雁鸣湖镇腰甸村

50 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郊乡先锋村

51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肚带河村

52 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石岘镇水南村

53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太和村

5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友联村

55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下城子镇孤榆树村

56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头镇虎头村

57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青山乡奋斗村

58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龙安桥镇小河东村

59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白银纳鄂伦春族乡白银纳村

60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工农乡北星村

61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西南村

62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革新村

63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村

64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塘湾村

65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

66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待泾村

67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连民村

68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南胜村

69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园艺村

7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双塘社区大塘金村

71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恒北村

72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

73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

7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

75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沿湖村

76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祁巷村

77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平园池村

78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城西回民村

79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鲁家村

8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大港头村

81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街道龙井村

82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乌石村

83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东岙村

84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花鸟乡花鸟村

85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丰村

86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东茗乡下岩贝村

87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音坑乡下淤村

88 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南屏村

89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黄尾镇黄尾村

9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前进村

91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桃花村

92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长安镇梧川村

93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霭里村

94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油坊店乡西莲村

95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沟东村

96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霄坑村

97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梅林镇官洋村

98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九峰村

99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流水镇北港村

10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赤溪村

101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梅口乡水际村

102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云礤村

103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麻沙镇水南村

104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芦田镇福岭村

105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黄岗山垦殖场炎岭村

106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合水分场

107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三宝马鞍岭自然村

108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镇渼陂村

109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田村镇坪内村

110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杭口镇双井村

111 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金鸡布村

112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樟坑村

113 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高陂镇田北画村

114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王家疃村

115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大路口乡贾堌堆村

116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旧寨乡杏山子村

117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

118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芦头镇庵夼村

119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上松山村

120 山东省济南市南山区西营街道藕池村

121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聂家峪村

122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

123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镇大黄村

124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

125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西姜寨村

126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云阳镇铁佛寺村

127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

128 河南省栾川县陶湾镇协心村

129 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栗树沟村

13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姚集街道杜堂村

131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新城镇金岭村

132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五眼泉镇弭水桥村

133 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二官寨村

134 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桃花山镇李花山村

135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观音村

136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项山村

137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濯港镇栗林村

138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建南镇联合村

139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

140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

141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村

142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羊楼司镇梅池村

143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

144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白马村

145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黄家湖新区紫薇村

146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茶林镇桐子坳村

147 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桃花源镇汤家山村

148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南平村

149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桥陈村

150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红梨村

151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东岭村

152 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官圩镇金林村

153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赤光镇大洋村

154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泗水镇梅畲村

155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螺洞村

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良口乡和里村

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桥头村委会

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象棋镇道家村

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定江村

16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蕉芭林村

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羊头镇垒石村

16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平江村

163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

16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十丈村

165 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光耀村

166 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米埇村

167 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洋道村

168 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雅洞村

169 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大荣寨社区

170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金龙村

171 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莲花洞村

172 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六赢村

173 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大窝社区

174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东升村

175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

176 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长虹村

177 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鱼梁村

178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甘溪镇明月村

179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孝德镇年画村

180 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三强村

181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白朝乡月坝村

182 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仙峰苗族乡群鱼社区

183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村

184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顺龙乡幸福村

185 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杵坭乡杵坭村

186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龙井村

187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小河湾村

188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客楼镇下寨村

189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峰林街道办事处双生村

190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普古彝族苗族乡舍烹村

191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青年村

192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厍东关乡陶营村

193 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者密镇平河村

194 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爱春阿者科村

195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

196 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独龙江乡孔当村

197 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马洒村

198 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岔河村

199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册峨村

200 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德安村

201 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三坝乡白地村

202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勒门巴民族乡勒村

203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拉玉乡强吉村

204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桑多镇达日通村

205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吞巴镇吞达村

206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热堆村

207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玉麦乡玉麦村

208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下亚东乡仁青岗村

209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西日村

210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小寨镇董岭村

211 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丰社区

212 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武关镇毛坪村

213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六营村

214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仓上镇天宝村

215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

216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柳池村

217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赵家峁村

218 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竹园村

219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阳坝镇珍爱茶山村

22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苦水街村

221 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麻子川镇吴纳村

222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苏湾村

223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大水䃎村

224 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博峪村

225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陈家沟村

226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前进村

227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包勒村

228 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扎巴镇本康沟村

229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庄村

230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古鄯镇山庄村

231 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河阴镇红柳滩村

232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斜沟乡下窑村

233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十镇班彦村

234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柯鲁柯镇金原村

2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瓦提农场

2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村

2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阿勒屯村

2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平西梁村

2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兴平镇达西村

2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拐乡小拐村

2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八家户村

2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萨地克于孜乡上萨地克于孜村

243 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小南村

244 大连市庄河市仙人洞镇天门山村

245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琅琊镇王家台后村

246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东麦窑社区

247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上山色峪社区

248 宁波市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

249 宁波市象山县泗洲头镇墩岙村

250 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徐福村

251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过坂社区

252 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三秀山村

25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5团1连

25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91团2连

25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4团8连

25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5团8连

25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9团14连

25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5团3连

25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5团5连

26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团结农场4连

5. 赣州市花卉市场在哪儿

赣州|博兰园,冬天里欣赏到美美的珍异兰花

兰花,对于猪猪这个生活在拥有国字号地理标志“顺德国兰”地方生活的人,也是一点不陌生,尤其是每到过年必到花市买上一盘美美的兰花回家。来到于都游玩,原来于都在建设一个兰花小镇,占地约3000亩。

兰花小镇有兰花展示厅和公园、兰花大棚、果蔬采摘大棚、花海、亲子游乐园、花卉长廊、河边廊道、神农湖、匠心园等景观,集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科普示范、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特色小镇。

现在开放的【博兰园】,里面能一睹兰花的风采,园区格局大气,山水亭台楼阁,主要还是在温室展馆内,不受天气影响,被颜色各异的兰花包围着,灿烂无比,更有蝴蝶兰、国兰、正斛兰等一万多种兰花品种,美不胜收,漫步其中,拍照留念,一派“人在花中笑,花在人中闹”的和谐画面。

兰花小镇也是于都县农民扶贫项目的重点,这里的兰花销往国内外各地,既增加了花农的收入,又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博兰园门票是60元/人,营业时间:8:30-17:00,提供100个免费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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