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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市场管理制度(花卉生产管理制度)

更新:2022-11-17 00:18归类:鲜花分类人气:88

1. 花卉生产管理制度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具体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参加城市绿化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绿化养护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绿化养护需要。

第十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严格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绿化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  因园林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认真做好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在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重点区域和路段摆放景观盆花。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破挖、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破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做好相关修复工作,保障城市绿化景观效果。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经费按市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城市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八条  城市主干道的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建委会同财政、城管执法和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属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应依据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养护合同,对城市主干道绿化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满分为60分;日常巡查由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40分。

第二十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将养护期内养护单位的季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减养护经费的2%。

第二十一条  对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分的养护单位,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绿化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绿地损毁,树木花草大面积死亡的,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依据《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对其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养护单位虚报、谎报养护工程量的,一经查出,扣罚季度全部养护经费,并取消年度评优及下年度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建委要组织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依据《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花卉生产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3. 花卉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校园苗圃管理制度 1.苗圃是校园培植苗木、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方针,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2.苗圃必须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3.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繁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及补进新品种各2~3个。4.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须建立账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出入苗圃时间、去向等情况。5.苗圃不准存放私人花卉。6.苗圃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处以原价五至十倍罚款。7.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8.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收取适当费用。9.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苗木制作盆景出售,对花卉爱好者进行管养技术指导。

4. 公司花卉管理制度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建设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配套绿化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和工程项目明细清单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5. 花卉日常养护管理规范

1)行车道与硬路肩上的泥土和杂物,应经常予以清扫。当设有中间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应急停车带时,其上的泥土和杂物亦应清扫干净。

  2)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种接缝的填缝料出现缺损或溢出,应及时填补或清除,并应防止泥土、砂石及其他杂物挤压进入接缝内,影响混凝土路面板的正常伸缩。

  3)路基路面(包括路肩、中央分隔带)排水设施,应经常检查和疏通,防止积水,以保护路面不受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损害。

  4)路面各种标段、导向箭头及文字标记,应及时清洗和恢复,经常保持各种标线、导向箭头及文字标记,应及时清洗的恢复,经常保持各种标线、标记完整无缺,清晰醒目。辅助和加强标线作用的突起路标,应无损坏、松动或缺失,并保持其反射性能。

  5)路肩外和中央分隔带内种植的乔木、绿篱和花草,应及时浇灌、剪修,以保持路容整齐、美观。如有空缺或老化,应适时补植或更新。对病虫害,应及时防治。对影响视距和路面稳定的绿化栽植,应予以处理。

  6)对路面、路肩和路缘石等的局部损坏,应查清原因,采取合适的材料和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以保持路面具备各级公路所要求的使用状态和服务水平。

  7)对路面的较大损坏,应按本规范对路面检查评定结果确定的养护对策,安排大、中修或专项工程,进行维修和整治。局部路段路面损坏严重的,应予以翻修,以达到设计标准;整个路段路面平整度、抗滑能力不足的,可采取罩面,铺筑加铺层,以恢复其表面功能;整个路段路面接缝填缝料失效的,应予以全面更换。

  8)对承栽能力不足或不适应交通发展要求的路面,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加铺、加宽,以提高承栽能力和通行能力

6. 花卉生产流程

园林植物修剪造型是采用修剪、盘扎等措施,使园林树木育成预期优美形状的技艺。

造型植物选择:

自然式修剪造型:可根据造型的形状选择符合的树种。整形式修剪造型:萌芽力和成枝力强,耐修剪整形,慢生或生长速度中等。一般以生长缓慢、树冠密实、侧枝茂盛、枝条柔软耐修剪的小叶常绿或落叶阔叶树或针叶树为佳。柏科、松科、黄杨科、海桐科、紫草科、木犀科、桑科榕树植物。

植物修剪要:首先,园林植物的造型方法与该植物的生长习性不相违背,其萌芽点往往与造型方向相合,其生长速度、发枝方位,都在造型师的预料之中。

其次,园林植物造型要满足植物生理生长需要,要有利于通风透光,保证植物有足够的叶片进行光合作用,从而满足植物开花和结果的需要。

再次,园林植物造型要满足大众的审美情趣。

最后,园林植物造型要因种而异,这样不仅符合不同种类园林植物的生理特点,同时满足不同个体的发育特性,这样的造型实施简单,不易破坏树势,避免千树一形,相互雷同的呆板。

植物修剪工艺流程

1 造型树的选择与树体整理:选择生长健壮、枝叶繁茂、树高和冠径与所选择造型要求相适应的骨架树栽植于规划好的地点。

2 观察树体设计造型:观察树体情况,结合造型的形体特征,考虑在树体上如何布置造型的各个部位。

3 骨架制作与固定:每尊植物造型的重要部位都离不开骨架,骨架制作应以设计图为依据。简单的造型可以不要骨架或只做关键部位的骨架。

4 造型的顺序及手法:树木造型的制作,根据造型内容不同,有先首后尾、先尾后首、先上后下、先下后上四种顺序。成形后,可使用绑、扎、扭、捏、拉、疏、剪等手法。

5 造型后的维护:树体造型养护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造型的观赏效果。根据造型种类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维护方法,使造型逐渐丰满成形。

常见的树木造型

1. 几何形体

常见的几何体苗木类型有球形、伞形、方形、螺旋体、圆锥体等,它们多用于规则式园林,给人以整齐的感觉。做这类造型的树木要求枝叶茂密、萌芽力强、耐修剪或易于编扎,如圆柏、红豆杉、黄杨、枳、五角枫等。

2. 篱垣式:通过修剪或编扎等手段,使列植的树木形成高矮、形状不同的篱垣。常见的绿篱、树墙均属此类。树篱在园林中常植于建筑、草坪、喷泉、雕塑等的周围,起分隔景区或背景的作用。这类造型一般适合枝叶茂密、耐修剪、生长偏慢的树种。

3. 仿建筑、鸟兽式

即将树木外形修剪或绑缚、盘扎成亭、台、楼、阁等建筑形式或各种鸟兽姿态。适合规整式造型的树种,一般也适用于本类造型。适于这类造型的树种有紫薇、桂花树、小叶女贞等。

4. 桩景式

应用缩微手法,再现古木奇树神韵,多用于露地园林重要景点或花台。适于这类造型的树种要求树干低矮、苍劲拙朴,如罗汉松、金柑、贴梗海棠等。

一个造型苗需要投入的苗木成本不是很高,重点是人工和管理费用,三年左右就可以出售,见效快,且初期价格偏高,市场打开后,价格便趋于稳定。造型苗的出现弥补了工程绿化苗木造型单一、选择空间小的不足。

7. 花卉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物业经营业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可进行下列物业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要求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住户按时缴纳。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8. 花卉生产技术措施

一、在树干下一公尺的地方涂抹一层石灰,能阻止害虫沿着树身向上攀爬,对树木造成伤害。

二、禁止滥砍滥伐,转变“靠山吃饭”的落后观念。国家对天然林和原始森林的开采是严格禁止的,因为过度的砍伐,不但会造成森林的破坏,还会引发泥石流。

三、还可以在树上放一只鸟来控制害虫。

四、过度砍伐和过度开垦是导致沙尘暴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而沙尘暴则是造成树木损失的元凶。可以在某些价值较高的树附近安装围栏。

五、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也很严重,应当在森林地区建立消防设施。

六、最好是高大乔木与灌木混合。灌木丛是鸟儿最好的栖身之地,为了美观,砍伐了灌木丛,鸟儿们就会逃走,树木很快就会被虫子给摧毁。

七、尽量早移植,增加生长周期,提高成熟率。

八、进入秋季,控制水分,控制施肥,控制幼苗的生长。

九、从北方九月起,从十月到落叶,喷上快活林霜剂,可以加速树枝的木质化,加速养分的积累,增强植株的耐寒能力。在秋叶之前7一10天喷施一次,连续喷3-5次,或者在寒潮来临之前,在春天防止倒春寒都可以喷施。

十、在来风的方向搭建防风棚,防止因寒风而造成的霜害。

9. 花卉生产管理人员

上海花木生产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到19世纪中叶,随着城市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花木生产迅速走向商品化、行业化、专业化,花农和园艺农场以生产花卉及盆栽植物为主,园林管理部门所属苗圃以生产苗木为主。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栽培技术的改进,园林花木生产于本世纪20年代进入兴旺时期,花木的产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一些产区和生产单位还培育出自己的特色品种。

香石竹、唐菖蒲、崇明水仙、文竹等成为市场上畅销产品,悬铃木也成为行道树的主要树种。建国初期的二三年,园林专业苗圃就繁殖苗木1583万株

10. 花卉公司的管理和制度

会议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议室是公司举行会议,接待来客的场所,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室使用细则 (一)会议室由行政部负责管理。(二)会议室只限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各部门无权将会议室借给外单位使用。(三)公司各部门使用会议室须经办公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会议室钥匙。(四)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应及时清洗水杯和烟灰缸,打扫卫生,检查安全,锁好门、关好窗,将钥匙交还办公室。(五)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做他用。(六)会议室内的卫生每周至少要清洁一次,遇有会议时,要一次一清洁。(七)每次会议之前,管理人员应进行电源检查、配备饮用水、水果(必要时)等工作。(八)会议室管理人员要严格室内物品的管理和维护(含花木等)做到会散、人走、电源关、门上锁。(九)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赔偿,不许将室内物品移做他用。第三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经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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