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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化常用苗木(云南绿化常用苗木种植)

更新:2022-12-05 15:07归类:花卉种子人气:55

1. 云南绿化常用苗木种植

现在种植玫瑰销路好。栽培技术1栽植地段及品种的选择选择土层深厚,土壤结构疏松,地下水位低,排水良好,富含有机质的沙质土壤为宜,且忌选在粘重土壤或低洼积水的地方。玫瑰的品种较多,根据不同的建园目的选用不同的良种壮苗,以生产花蕾为目的的玫瑰园可选用丰花玫瑰、重瓣玫瑰或紫枝玫瑰。萌生苗木要有2--3个分枝,嫁接苗木的砧木根系要发达。株高在30咖以上。2栽植时间及方法玫瑰的栽植一年四季均可,生长季节要保持根系湿润、冬季要防寒,但以秋季落叶后至春季萌芽前为宜,其中秋季落叶后到封冻前为最佳栽植期。为使植株尽快生长扩大花丛,必须进行大穴栽植,穴长宽各1m,深0.6-0.8m,或挖掘深宽各0。6-0.8m的定植沟。株施有机肥n)18、过磷酸钙0.5bS,与土混匀集中施在土深0.2-0.5m,栽后踏实,及时灌透水。3土肥水管理3.1 根际培土玫瑰根系80%是水平根,在玫瑰落叶后或早春时间,对玫瑰基部进行培土厚度一般4-8恤,这样即加厚了花丛土层,促进根系的生长,也使落叶、杂草埋人土中腐烂后增加土壤腐殖质,同时病叶埋人土中,也减少了病菌的传播。3.2 深翻改土在玫瑰栽植2-3年后开始,可分年进行,时间为玫瑰落叶前,春季解冻后至萌芽前或采收后结合施肥进行。主要采取挖沟深翻方式,从玫瑰丛带外缘顺行朋,沟深40-50咖,宽50-印恤,深翻时要注意与原栽植沟穴打通,不留隔墙,尽量少伤植株大根。

2. 云南绿化树品种

       一、杉树的种类有:青杆、水杉、银杉、秃杉、百山祖冷杉、油杉。

1、青杆

        青杆又名华北云杉,松科云杉属,常绿针叶树种,为中国特有树种,分布于内蒙古、河北、山西、甘肃、山东登地区。一年生小枝淡黄绿、淡黄或淡黄灰色,无毛。由于青杆树姿美观,树冠茂密翠绿,已成为北方地区“四旁”绿化、园林绿化、庭院绿化树种的佼佼者。

2、水杉

       水杉为落叶大乔木,杉科单种属植物,是我国特产的孑遗珍贵树种。主要分布于川鄂湘三省交界处,最早在四川万县磨刀溪发现。其叶为扁平条形,长13-20毫米,交互对生成两列,羽状。

3、银杉

      银杉,为常绿乔木,松科单种属植物,为第三纪残遗种。银杉高可达20米,叶为条形;生长枝上的叶子长4-5厘米,短枝上的叶子不足2.5厘米。球果为卵圆形或长椭圆形,种鳞13-16个。银杉间断分布于越城岭太平山区及大娄山东段。

4、秃杉

      秃杉为常绿大乔木,杉科台湾杉属。秃杉最高可达75米,叶为四棱状钻形,长2-5毫米,排列紧密。球果呈圆柱形或长椭圆形,种鳞21-39个。秃杉成材快,且材质优良,已被列为速生造林树种。

5、百山祖冷杉

      百山祖冷杉为常绿乔木,松科冷杉属。百山祖冷杉高11米;叶子呈条形,长1.5-3.5厘米;球果呈圆柱形,长7-12厘米。70年代,由长期在林业第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吴鸣翔首次发现。

6、油杉

       油杉属常绿乔木,高可达30米,胸径达1米以上;树皮黄褐色或暗褐色,纵裂或块状脱落;1年生枝红褐色,无毛或有毛,2~3年生小枝灰色或淡黄褐色。主要分布在越南北部、香港和中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湖南、江西、云南及浙江。

        二、珍贵的杉树品种是百山祖冷杉、油杉、水杉。

       百山祖冷杉仅在浙江南部庆元县百山祖南坡海拔1700米地带的针阔混交林中保存4株,并且难于开花结果,因而已被列为世界亟待保护的濒危植物。

      油杉由于人为干扰,破坏严重,成片森林极少,被列为渐危种,已载入《中国植物红皮书》和《 广东省珍稀濒危植物图谱》。

        水杉是世界上珍稀的孑遗植物。远在中生代白垩纪,地球上已出现水杉类植物,并广泛分布于北半球。冰期以后,这类植物几乎全部绝迹,现为稀有种。

3. 云南绿化苗木种植基地

1.鬼兰

  鬼兰是世界最稀有的花卉之一,也被很多人认为是世界上售价最贵的兰花品种,是非常值钱的,一株鬼兰就能卖出上百万的价格。鬼兰多栖息于林地沼泽,数量非常稀少,全球最多也就2000多株。微风轻轻吹过,它的花瓣随风摆动,酷似漂浮的幽灵。且野生的鬼兰很难再找到了,以后如果有幸见到它只能远远的观赏。

2.素冠荷鼎

 素冠荷鼎是一种比较名贵的兰花品种,且素冠荷鼎是云南大理荡山州兰园的镇园之宝。它的花有一荷、二素、三奇的特点,也就是它集合了莲瓣、素心和叶型草三大精品兰的特点于一身。由四株连瓣兰苗木组成的“素冠荷鼎”,市面上极其少见,属兰花品种中的“稀世珍宝”,它的之前程度可想而知了。 一株“素冠荷鼎”的售价在比较火热的时候高达400万人民币,目前价格有所回落在1万左右一株。

3.荷之冠

  荷之冠生长状态好的时候叶子的边缘有一道金边,另外花朵也特别的迷人,淡黄色的花瓣上有一道一道的红色的斑纹,斑纹的形状并不规则。近些年来该兰花品种受到青睐,特别是在2002年后,荷之冠逐渐成为市场顶级瓣型花之一,价格一路飙升至几十万一苗。

4.醉红素

  醉红素是春兰的品种之一,这款兰花它出身名门,被誉为是十大红素之首。该兰花品种火了30余年,至今热度不减,算是非常值钱的兰花品种了。它是一款由豆瓣兰与春兰的自然串种,拥有最顶级的花色跟香味,曾多次获得兰花展的特金奖。据记载,它下山于云南的红河地区,是性状最稳定的红素品种。醉红素在此前最热门的时间,价格一度被炒到很高,达到3000元到7000元一苗。随着种植的人也越来越多,加上市场的沉淀,现在的价格非常亲民。

5.蝴蝶兰

  蝴蝶兰开出花朵的时候,花朵的形态和蝴蝶有一些相似。它们整齐有序的排列在枝条之上,蝴蝶兰的花朵颜色比其它的兰花品种颜色更深一些。  正式因为蝴蝶兰的花姿优美,颜色华丽,为热带兰中的珍品,有“兰中皇后”之美誉。

6.翡翠兰

  翡翠兰的叶片翠绿,有着像翡翠一样的晶莹剔透之美,其花红如火耀眼,花叶交相辉映。如同一尊精美的翡翠饰品,秀丽而夺目。其价钱多为在5万元左右,其中最便宜的幼苗也要3000元以上。

7.石斛兰

  石斛花姿优雅,玲珑可爱,花色鲜艳,气味芳香,被喻为“四大观赏洋花”之一。石斛兰浑身是宝,枝条生长成熟之后可以剪下来熬汤,里面所含有的营养对人的身体有调节的作用。另外,它的花朵也可以采摘下来晒干,制作成菜肴和馅饼。

8.鹤顶兰

  鹤顶兰生产自福建、台湾一带,广泛分布于亚洲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以及大洋洲。鹤顶兰因为它的花朵形状像一只亭亭玉立的仙鹤,所以有了鹤顶兰的称呼。

9.兜兰

  兜兰又叫拖鞋兰,全世界的兜兰大概有66种,我国有18种,主要生产自我国西南和华南各省区。兜兰的外形非常奇特,有一个口袋型的唇瓣,背萼有各种艳丽的花纹,花瓣较厚,寿命也比较长。

10.莲瓣兰

  莲瓣兰是兰科、兰属植物,地生兰。它的植株形态优美,花型多变,花色丰富,花瓣呈椭条形,酷似盛开的莲藕花瓣。 莲瓣兰主产于云南省滇西北地区,是中国的传统名花。该兰花品种具有花色丰富,株型优美,枝叶秀美的外形特点,深受中国人的喜爱。

4. 云南绿化常用苗木种植方法

1、配制土壤:高山杜鹃对土壤有较高的要求,先要配制松软、富含腐殖质、呈微酸性的土壤。

2、处理苗木:高山杜鹃苗木必须保证生长健壮、根系完整,自己培育的建议带着土团挖出,保护好根系。3、入土栽种:盆栽的用泥瓦盆即可,将其放入花盆中,根系舒展开,慢慢填土压实,并浇灌透水,很快可恢复生长。

高山杜鹃种植方法,适量浇水:高山杜鹃喜欢湿润环境,但是惧怕水涝,养殖期间见干就需及时浇水,水量一定要控制好,严禁出现积水情况,否则容易沤根,若露天栽培的,雨天还需做好排水措施。合理施肥:生长初期主要施加腐熟的有机肥,开花前后则增施磷钾元素肥,促使更好的开花。温度适宜:利于它生长的温度在15-25℃之间,夏季高温下需加强通风,冬季则搬到室内,保温在5℃左右即可。

5. 云南绿化常用苗木种植有哪些

1、蓝花楹

蓝花楹原产南美洲部分地区,一棵树苗就要上万元,在我国广东、海南、福建、广西、云南等地区栽植,用于园林绿化观赏。蓝花楹市场行情还是很不错的,目前大规格苗木需求量较大。

2、广玉兰

广玉兰喜欢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对土壤的要求不高,但不耐盐碱性,喜欢微酸性的土壤环境。广玉兰树多是分布在长江流域以南地区,喜温暖气候,也有一定的耐寒能力,能短时间忍冬零下的低温。

3、悬铃木

悬铃木是落叶大乔木,高可达35米左右,通常在春季4到5月份开花,果实在9到10月之间会成熟。它喜光,喜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有较强的耐寒能力。它喜欢排水性好、呈中性或者微酸性的土壤,在微碱性的土壤中可以生长,但是容易黄化。是非常适合在南方栽种的树。

4、桉树

桉树在南方地区生长迅速,它的木材经济价值很高。桉树广泛种植在福建、广西、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它的木材质量好,价值高,普遍价格在500-600元一方。桉树可以药用、食用、造纸、炼油等,种植前景很不错。

5、泓森槐

泓森槐属于刺槐树的一种,它的木材质地很坚硬,很细腻,它属于一种速生槐树,改变了槐树生长缓慢的缺点,生长非常快,很适合南方地区栽植。泓森槐的木材价值很高,种植前景也很不错。

6. 云南绿化树苗批发基地

嘉宝果就是树葡萄,以广东,台湾,福建种植多,品种有四季冈生等,网上店铺就有卖的。

搜索一下就行,以这几个地区的种植基地最好。

7. 云南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

云南省森林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六条 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法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拍卖、转让、租赁、入股、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估价。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

承包经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依法划归农户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划定之日起七十年不变,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将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森林培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科学指导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混交林、珍贵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改造低效林。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租赁、承包宜林荒山造林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造林;鼓励外商、侨商和其他境外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商投资造林。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

第十五条 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依法划定为自留山的宜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优良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量。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完善森林保护责任制。

第十九条 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林业站应当加强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减少生产生活用材消耗计划,推广节柴改灶,加强沼气、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稀动物和珍贵植物栖息生长集中的地区、生态脆弱的地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者保护点,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积不满二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五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七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

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

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措施,加强对野生的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笋以及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合理开发利用。

前款规定的森林资源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采伐限额,接受社会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分级控制,必须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采伐林木的应当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退耕还林规划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间伐林木胸径小于十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对病虫害木、火烧木等灾害木,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经核实并报经批准后,可以间伐、皆伐。

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用材林、农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商品林木和木材加工企业投资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及时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应当多于采伐林木的面积和株数。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年未用完的薪材、自用材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为下年度商品材的采伐限额。

第三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加工。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六章 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跨县运输下列木材的,应当到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证;运输出省的,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出省运输证:

(一)原木、锯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但木竹藤家具成品、工艺品、纸浆除外;

(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运输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的,应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还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运输证明。

个人凭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可以携带五立方米以下的自有旧房料和木(竹)制成品,免办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

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暂扣,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木材检查站。

第三十四条 使用逾期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按照无证运输处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出售,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进行交易;出县交易的,应当经乡级林业站审核,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乡级林业站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域内承担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的国有森林管护单位行使本条例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林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8. 云南绿化常用苗木种植技术

昆明的行道树有32种 1.银桦 Grevillea robusta,山龙眼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澳大利亚,引入我国栽培已有近百年历史。银桦树干端直,圆锥型树冠整齐,生长迅速,病虫害较少,为世界著名行道树种之一。引入我国广东、广西、福建、台湾、云南、贵州等地区栽培,以昆明地区栽培最普遍,长势最好,为我市最主要行道树种。但银铧树树龄较短,一般三、四十年生的树木就将衰老,衰老后树冠不整,加上重伤冻造成的幼枝枯干,影响观赏。树干过高,根系较浅(地下水位过高造成)极易造成风倒。应及时更换衰老植株。  2.二球悬铃木 Platanus acerifolia,俗称法国梧桐,悬铃木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最主要的城市街道树种,也是我市主要行道树种之一。悬铃木易繁殖,耐修剪,适应性强,冠大荫浓,应用广泛。缺点是病虫较多,昆明地区栽培秋季落叶枯黄较早,落叶期不整齐。  3.中桐 Firmiana simplex,俗称梧桐、青桐,为梧桐科落叶乔木。我市宝善街等街道有栽培,但长势较差,树冠较小且不耐修剪。  4.银杏 Ginkgo biloba,亦称白果树、公孙树,银杏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特产的世前石炭纪遗物,有"活化石"之称。银杏树干通直,长寿,秋叶金黄,为著名的行道树和风景树,世界各国广为引种栽培,我市护国路有栽培,长势尚可,病虫害少。银杏果既可食用,也可药用,其叶也极具开发利用的药用价值。  5.三角枫 Acer buergerianum, 槭树科落叶乔木,为著名风景树,秋叶入冬落叶前变为黄色或红色,甚为美观。昆明三市街曾用作行道树栽培,长势较差,虫害较多。  6.广玉兰 Magnolia grandiflora,亦称洋玉兰、荷花玉兰,木兰科常绿乔木,原产北美。为著名的风景树,也可作行道树用,我市自八十年代起在街道绿化中广泛应用作行道树,长势尚可。广玉兰适应性强,病虫较少,抗污染,吸收有害气体能力强,适合城市和工矿环境引种栽培。  7.黄樟 Cinnamomum parthenoxylum,也称大叶樟,樟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我国南方,广泛用作行道树和庭园风景树。抗污染、抗病虫能力强。木材材质优良,根、枝、叶、果等均可提制樟脑、樟油。  8.香樟 Cinnamomum camphora,亦称樟树,樟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我国南方及东南亚,常用作行道树和风景树,同时也是珍贵的用材及特种经济树种之一。抗污染和抗病虫能力强。我市穿金路等近年从湖南引进的大苗,用作行道树,长势尚可。  9.天竺桂 Cinnamomum japonicum,樟科常绿乔木。我国南方一些省区常用作行道树和风景树,近年我市也有从广西引种用作行道树的。  10.复羽叶栾树 Koelreuteria bipinnata,无患子科落叶乔木,为昆明地区乡土树种。每年6月,大型黄色圆锥花序开满树冠顶部,然后逐渐转变成娇艳悦目的红色果实,缩果可残存至11月落叶。自80年代起由昆明市园林科研所选育逐渐推广到城市街道(东风广场边盘龙江岸),受到市民欢迎。  11.大叶女贞 Ligustrum lucidum,亦称女贞、白腊条,木樨科常绿乔木。大叶女贞常用作行道树或庭园孤植、丛植。繁殖容易,耐修剪,抗污染能力强。五、六十年代我市金碧路即用此作行道树,现在在一些新建的小区道路也有用作行道树的。  12.滇朴 Celtis yunnanensis,榆科落叶大乔木,我省乡土树种。滇朴树形高大,树冠宽阔,冠大荫浓,适宜庭园孤植,也可在郊区道路、河边等作行道树。我市西坝路、大观河岸有栽培,长势良好。  13.云南樱花 Prunus cerasoides,蔷薇科落叶乔木,为我省特产著名花木,观赏价值高。常作庭园观赏,也有作行道树的,我市北京路、圆通街等地有栽培。每年三月上旬,圆通山万人赏樱花,除了大量的垂丝海棠外,主要就是看云南樱花。易受病虫侵害,栽培管理中尤应注意。  14.冬樱花 Prunus majestica,又称小阳春、冬海棠,蔷薇科落叶乔木。原产云南,花期11~12月,正值昆明开花较少的季节。花后发嫩叶也为暗红色,也十分美观。常用作庭园观赏孤植或群植,也有用于作行道树的,昆明滇池路等处有栽培。  15.云南紫荆 Cercis yunnanensis,也称大叶紫荆,苏木科落叶小乔木。原产云贵高原,常见分布在干旱的石灰岩山地,叶大,心形。先花后叶,每年2~4月开花于新梢,花色粉红。用作庭园观赏,也有用作小街行道树的,我市东华小区有栽培。  16.喜树 Camptotheca acuminata,紫树科落叶乔木,原产我国南方。树形高大,树干通直,常用作庭荫树和行道树,我市曾在甬道街栽培,现仍有零星残存。  17.国槐 Sophora japonica,亦称槐树、中槐,蝶形花科落叶乔木。原产我国大江南北,栽培甚为广泛,常用作行道树和庭荫树。我市近年在钱局街等处引种作行道树,长势尚可。  18.洋槐 Robinia pseudoacacia,亦称刺槐,蝶形花科落叶乔木。原产北美,现我国南北均广为栽培,常用作庭园绿化树种,也有用作行道树的,我市旧街道目前尚有少量残存。  19.刺桐 Erythrina arborescens,亦称鹦哥花,蝶形花科落叶乔木。原产日本琉球,我省和广东、福建、台湾等地均有栽培。叶片大,每年7~9月开桔红色花,甚为美观。常作庭园观赏或作行道树栽培,近年我市很多街道从四川引进大苗栽植,长势尚好,但易遭受霜冻危害。  20.柳杉 Cryptomeria fortunei,亦称孔雀杉,杉科常绿大乔木,高可达40米,胸径3米。分布于长江流域以南各省,我市筇竹寺等处有胸径1米以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多株。柳杉为优美的观赏树种之一,较适于庭园群植,也适于孤植、列植,常用作行道树。我市春城路、穿云路等处有栽培,抗污染能力和适应性强。  21.小叶榕 Ficus retusa,亦称榕树,桑科常绿乔木。树冠广阔,枝上气根丛生,下垂及地并入土生根,形成又一树干,蔚为壮观。原产广东、广西、福建及我省。常作庭荫树,也多用作行道树。近年我市从外省引进大苗,栽植了多条街道,生长迅速,唯易受重霜冻危害,不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  22.黄槐 Cassia surattensis,亦称黄花槐、双荚槐,豆科决明属常绿小乔木。原产西印度,我国南方广东、广西、福建、台湾、云南等地引种栽培,常作行道树或庭园观赏树。9~12月开金黄色花,花冠大,十分美丽。荚果扁平,昆明引种不易结实。昆明地区近年从省外大量引种作行道树,但易受重霜冻危害,郊区道路不宜栽植。  决明属植物约有400种,常见栽培的有波斯皂荚 Cassia fistura,也称腊肠树,花色纯黄,荚果圆筒状。  23.毛果含笑 Michelia sphaerantha,木兰科含笑属常绿乔木。树干通直,夏季开花有香气,为近年我省从野生分布的原种中选育出的优良行道树,也可作庭园风景树。已在昆明街道定植,能否适应城市街道环境,尚待进一步观察。  24.滇杨 Populus yunnanensis,杨柳科落叶乔木,为我省原产,栽培广泛。常用作郊区公路行道树,也有作庭荫树的,秋叶变黄,具有较高观赏价值。  25.垂柳 Salix babylonica,亦称柳树,杨柳科落叶乔木,我国南北栽培广泛,昆明市郊公路、河堤两岸常作行道树和堤岸树栽培。  26.泡桐 Paulownia fargesii,也称川桐,玄参科落叶乔木,原产川西及云南蒙自。3~4月开花,圆锥花序顶生,紫色,盛花时极艳丽。我市部分街道有栽培,作行道树或庭荫树均可。  27.兰桉 Eucalyptus globulus,也称桉树、有加利、洋草果,桃金娘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澳洲。我省荒山及四旁主要绿化树种,也是郊区公路主要行道树之一。生长迅速,树形挺直。树叶可提炼桉叶油,供工业和医药用。  28.直干桉 Eucalyptus maideni,桃金娘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澳洲。树干通直,不扭曲。常用作行道树。  29.赤桉 Eucalyptus camaldulensis,桃金娘科常绿大乔木,原产澳洲。干通直,常作行道树和庭园绿化树栽培,昆明可见少量栽培。  30.黑荆树 Acacia decurrens var. mollis,也称黑荆木,常误称为圣诞树,苏木科常绿乔木,原产澳洲。我省广泛引种作荒山造林和四旁绿化。萌发力强,生长迅速,常用以营造薪炭林。每年2~3月开黄色花,极繁盛,也常作行道树栽培。  31.鱼骨松 Acacia decurrens var. dealbata,也称圣诞树,形态用途与黑荆树相似,唯花期较早,自12月至次年2月,花色艳丽,耐寒性较强,主干不如黑荆树通直。  32.干香柏 Cupressus duclouxiana,也称滇柏,柏科常绿乔木,乡土树种。郊区道路、堤岸、四旁绿化的主要树种之一,如金汁河两岸种植的均是百年以上的干香柏古树。

9. 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园林绿化管理,在民国以前,基本处于分散和各自独立的状况。民国时期,逐步有所统一,但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职能机构,公园名胜的管理,包括人事任免、设备购置、维修建设及社会性活动等,都由政府直接负责。1950年昆明军事接管至1958年,这段时间,昆明园林绿化先后由昆明市文教局公园科、昆明市城建局园林科、文化局园林科负责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成立时间

1958年12月17日

办公驻地

昆明市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2002]1号),设置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是主管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和园林艺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

历史沿革

1958年12月17日,昆明市园林管理局成立,机关编制15人,设秘书室、公园科、绿化科。1963年增设人事保卫科,1966年成立政治处,下设组织科、干部科、办公室。主要管理所属公园及市区的街道绿化。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停止工作。

1968年8月,昆明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撤消昆明市园林管理局。园林绿化工作并入昆明市城市建设局,设园林科管理。

1978年3月18日,根据中共昆明市委(1978)30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园林局重新恢复成立。编制40人,设办公室、劳动人事科、公园科、绿化科、财务科、规划工程科、政治处。1985年,科改处。

1978年8月18日,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党(1978)462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园林局成立"昆明市园林局党组"。1983年11月21日,经中共昆明市委昆组(1983)162号文件,园林局成立"中共昆明市园林委员会",委5名,设办公室及组织宣传部。1989年11月23日,中共昆明市委昆发(1989)63号文件精神,撤消"中共昆明市园林局机关委员会"成立"中共昆明市园林局委员会"。

主要任务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是昆明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主要工作任务是:依照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条例的执行和检查;拟定有关园林绿化法规及执行监察、指导、督促、协调县区园林绿化部门工作的开展及完成;负责城镇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及建设项目绿地率的审批;组织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批评、表彰;处理各种违章事件;担负市区假日及重大活动的街景布置的实施和指导;领导园林学会、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对所属公园、苗圃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

机构职责

一、职能调整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职能调整为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昆明市建委承担发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风景区建设许可证审批的职能。

2.圆通山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全市城镇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和园林绿化执法、监管。

2.加强对全市绿化行业和各县(市)区、镇所在地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3.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凡能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2.将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审批,改为登记备案。

(四)下放的职能

1.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园林绿化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区和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绿色图章”制度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初审权,下放到各县(市)区。

3.将侵绿、毁绿行为的查处执法权下放到各县(市)区执法部门管理。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拟订全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组织编制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专业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城镇绿化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制定公园、风景区环境质量等级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检查、评定。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市域范围内园林绿化重大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的审查和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

(五)按照“绿色图章”制度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审批,按照市政府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树木砍伐移栽等项目的审批,并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发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区建设许可证;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丙级以下(含丙级)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进行审批;对全市园林建筑施工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三级以下(含三级)的资质进行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园林绿化专项资金。

(八)负责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并对服务质量和资源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市级各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指导各县(市)区及民办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涉及园林、园艺的苗木、花卉生产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城镇绿化普查和统计工作,开展园林绿化质量评选活动。

(十)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调查,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

(十一)制定园林绿化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技术开发利用,推广科研成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人员的评审、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指导风景园林学会、公园协会工作和对外园林绿化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园林建设、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经营管理及护林防火、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确保重大节日和重要内、外事活动安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局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项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不再向三个开发(度假)区派驻分局及相关人员,而是对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组织架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文书、机要、保密、档案、保卫、综合治理、信访;负责国有资产、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

法规处

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省、市地方性法规,拟订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园林绿化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政策调研及园林绿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及园林绿化争议的法律事务工作;调查和处理破坏园林绿化的重大问题和事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园林规划建设处

组织编制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负责办理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建设许可证的审批事宜;负责全市园林建筑工程质量评比;负责全市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市场调查,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负责市属各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园林建筑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并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园林建筑施工资质的审批事项;负责全市园林

建筑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园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负责园林工程的质检、监理和造价咨询;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订立,以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工程结算初审、上报;负责局系统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填报。

绿化处

依法对全市城镇绿化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办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规划、指标的审批事宜,参与市域范围内园林绿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调查并拟订保护、管理措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绿化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事宜。指导全市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监理、质检、造价咨询;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并对丙级以下(含丙级)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进行审批;对因城市改造占用绿地和树木砍伐、修枝、移栽进行审批的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绿地系统和树种普查、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

风景园林处

依法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技术工作,指导主城区范围内风景林地建设工作;开展创建精品公园、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古典建筑管理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及建档工作;对在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进行审查,做好对外宣传;负责昆明市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注册登记;指导市公园协会的工作。

科技处

拟订园林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科技信息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承办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奖励事宜;组织指导园林绿化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风景园林学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外科技交流。

财务处

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监督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拟订财务收支计划、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编报园林系统财务决算;对局系统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审计;加强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各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并对局机关所属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负责本系统内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审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对外联络、协调、办理。

人事劳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改革;组织开展园林绿化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培训站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园林绿化、野生动物饲养、古典建筑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0. 云南绿化树种

  云南适合做家具的木材,如椿木、青木之类柚木、红豆杉、榧木等    1、榧木就是香榧的木头。香榧又名榧树、玉榧、野杉子,为红豆杉科,榧属常绿乔木。是世界上稀有的经济树种。 香榧树干高大,挺拔直立,侧枝发达,树姿优美,枝叶葱绿,四季常青,细叶婆娑,对烟尘的抗性较强,又很少被病虫害侵染,非常富有观赏价值,是优良的园林和庭院绿化树种。 此外,香榧的树皮可提制工业用的栲胶。香榧木材纹理直,硬度适中,为造船、建筑、枕木、家具及工艺雕刻等良材。  2、提起红豆杉 ,有人喜欢引用唐代诗人王维“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这首五言绝句,其实诗中提到的红豆是红豆树 ,并非红豆杉。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树。现将两树的特征作一介绍,以免误传。红豆杉,又名南方红豆杉 、美丽红豆杉。在树木分类学 上属于裸子植物门 红豆杉科 ,为常绿乔木 ,耐阴树种。树皮纵裂,红褐色;小枝不规则互生;叶长1.5~3厘米,镰形微弯,排列整齐,成羽状;雌雄异株,雌球花单生叶腋,无梗;种子被鲜红色杯状肉质假种皮所包围,上部开口,卵圆形种子露出,种子基部有圆形种脐;花期约4月,9~10月种熟。红豆杉为白垩纪 孑遗树种,我国黄河以南各省均有散生分布,但大树不多,属国家一级保护(濒危)树种。 红豆树,又名鄂西红豆树、江阴红豆树、花榈木 、花梨木。在树木分类学上属被子植物门 豆科红豆树属,为常绿乔木、中等喜光树种。羽状复叶,小叶5~7片,小叶片长椭圆形或长椭圆状卵形,长5~10厘米,先端渐尖,光滑无毛;花两性,圆锥花序,花白色或淡红色;荚果木质,扁平,先端尖嘴状,果长4~6.5厘米,无毛;种子1~2粒,鲜红色有光泽;4月开花,10月结果。红豆树主要分布在我国长江以南各省(自治区),然大树较少。红豆树以其可爱的种子、优质的木材著称于世。其木材光滑坚硬,纹理美丽,不经油漆却形同墨玉,因而与红木齐名,视为高级珍贵用材。举世闻名的龙泉宝剑柄就是用它的心材加工而成的。它树形优美,叶色浓绿苍翠,是优良的绿化树种。种子因其鲜红圆润或具黑色斑纹,光泽美丽,玲珑可爱,常用以做项链、耳饰等装饰品;还能供药用,主治产后恶露 冲心、症瘕 结气、白带漏下等症。由于其种子易遭鼠食,种皮干燥后不易吸水,自然更新较为困难,因此资源渐趋枯竭,现被列为国家三级保护(濒危)树种。  3、清香木也叫紫油木 虎斑木 虎斑檀【详情参考家具用材鉴赏红木与名贵硬木一书】清香木心材特征与材质特点紫油木与黄连木为同属树种,因其树叶比黄连木短小,通常将其称为细叶黄连木、细叶楷木;又因其树叶具有芳香气味,可以提取芳香油,所以又称清香木。更奇怪的是,它的果实成熟时为红色,但其种子榨出的油则是紫红色,故由此得名紫油木。木美学元素:①心材新鲜时黄褐色至红褐色,久则变成紫红褐色,常具黑色条纹。因此,市场上曾有人用紫油木冒充黄花梨木。②弦切面木射线呈典型的纺锤形,加上两端细胞呈圆锥形或具菱形结晶体特别美观。③木材结构细腻、材质重硬、刨面油亮。散孔材,管孔很小。心边材区别明显,心材新鲜时黄褐色,久则变成暗红褐色或紫红褐色,常具黑色条纹。生长轮不明显。轴向薄壁组织放大镜下傍管状。木射线在肉眼下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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