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化苗木情况(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
1. 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
呈贡的斗南 全国文明的鲜切花基地云南省植物园附近城郊附近都有很多大型的苗木基地
2. 云南样样有绿化苗木
1、蓝花楹
蓝花楹原产南美洲部分地区,一棵树苗就要上万元,在我国广东、海南、福建、广西、云南等地区栽植,用于园林绿化观赏。蓝花楹市场行情还是很不错的,目前大规格苗木需求量较大。
2、广玉兰
广玉兰喜欢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对土壤的要求不高,但不耐盐碱性,喜欢微酸性的土壤环境。广玉兰树多是分布在长江流域以南地区,喜温暖气候,也有一定的耐寒能力,能短时间忍冬零下的低温。
3、悬铃木
悬铃木是落叶大乔木,高可达35米左右,通常在春季4到5月份开花,果实在9到10月之间会成熟。它喜光,喜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有较强的耐寒能力。它喜欢排水性好、呈中性或者微酸性的土壤,在微碱性的土壤中可以生长,但是容易黄化。是非常适合在南方栽种的树。
4、桉树
桉树在南方地区生长迅速,它的木材经济价值很高。桉树广泛种植在福建、广西、广东、云南、四川等地,它的木材质量好,价值高,普遍价格在500-600元一方。桉树可以药用、食用、造纸、炼油等,种植前景很不错。
5、泓森槐
泓森槐属于刺槐树的一种,它的木材质地很坚硬,很细腻,它属于一种速生槐树,改变了槐树生长缓慢的缺点,生长非常快,很适合南方地区栽植。泓森槐的木材价值很高,种植前景也很不错。
3. 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种类
在云南昆明。 云南昆明有两个主要的鲜花市场,是目前全国最大的鲜花产地,一是昆明斗南花卉市场,二是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 这两个市场主要出产玫瑰、康乃馨、百合、非洲菊、满天星、情人草、勿忘我等几十种鲜花,大部分鲜花质量在国内属于上乘,同时,两个市场各有特色。 昆明斗南花卉市场是传统的鲜花交易;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则与国际交易方式接轨,为先进的一对多鲜花拍卖。两市场均在云南省呈贡县斗南镇,两距几百米。
4. 云南花卉苗木批发基地
昆明鲜花批发市场,最美的最大的鲜花批发市场在呈贡斗南!
5. 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品种
这个百香果现在很受市场欢迎的,特别是北方,最近一两年才进入北方市场,前景很好,市场选紫果,黄金果都行。最主要的是口感。
百香果主栽品种:台农一号、紫香一号、黄金和满天星,究竟哪个品种更适合新手和大面积种植?
黄金和满天星卖价高,但产量不稳定、种植技术要求更高,如果没有经验,个人还是推荐种台农一号,因为它产量更高、适应性更广,更适合商业化大面积种植,而且已有很成功的种植案例。今天就来详细介绍下台农一号:
台农一号是谁育成的?
台农一号由台湾专家林莹达先生以紫色种为母本、黄色种为父本的杂交F1选育,其品种的植株生育特性、产量及品质,均介于两亲本之间,生长势也较旺盛,耐湿性、抗病性稍强,茎、叶柄及叶脉呈绿色梢带紫红色,卷须也呈绿色,但果实带紫红色。花器的构造与紫色种相似,其柱头向下弯曲,并具有自交亲和性,故极易由蜜蜂授粉而自然结果,其自然座果率可达60%以上。果实成熟时,果皮呈鲜红色,略为光滑,较黄色种稍薄,并有较细密的白色果点,果实可重达120克。果汁呈浓黄色,香味浓烈,酸度稍低,果汁率可达33.5%左右。台农一号也是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地区的主栽品种。
▲台湾地区百香果以台农一号为主
台湾1981年正式命名台农一号,为什么这么多年,现在都没有台农二号、三号?不是没有研究人员尝试育出其它品种,但育出的品种都没有一号好,所以放弃了命名。
目前市面上的台农二号、六号什么的,都为苗商自己命名,其实很多就是台农一号换个名称罢了。
台农一号和紫香一号有什么区别?
据了解:紫香一号可能就是从台湾引进的台农一号品种选育而来,可能用实生苗变异株或者是选择性状好的单株扦插繁殖,2004或2005年在广西柳州命名,一直传播至今。由于紫香一号是从台农一号嫁接苗而来,所以种出来的表现,各地反映植株和果实与台农一号相似,但果实偏小,商品性没有台农一号好,已经没有了杂交优势,而且紫香一号都为扦插苗,带毒风险大,加上管理粗放,现在市场上的商品果质量参差不齐。
台农一号卖价好不好?
很多人误以为紫果的价格低而且不稳定,但品质好的台农一号价格还是可以的!据了解,广西种植台农一号品质好的果园都有果商提前包园,价格也很稳定,云南、海南等省份的台农一号果价也很高。
台农一号是选嫁接苗好还是扦插苗好?
台农一号对病毒较为敏感,也容易得茎基腐病和根腐病,建议选用无毒嫁接苗,用抗病性好的砧木可以减少茎基腐病的发生率,但不是所有嫁接苗都抗茎基腐病,砧木品种抗茎基腐病,苗才抗茎基腐病。
6. 云南绿化苗木种植基地
金银花是一种常用的中药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种植三年的时间,金银花就进入盛产期,干花亩产量在200斤左右,按照40元/斤的收购价格出售,亩产值可以达到8000元。目前,云南、贵州和四川等地都有大规模的金银花种植。那么,在云南有哪些地方适合种植金银花,又适合种植哪些品种的金银花呢?
云南适合种植金银花的地方
云南的宣威市、大理州云龙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等地都有较大规模的金银花种植。其实,种植金银花,对于环境的要求并不高。金银花的适应能力很强,对于土壤和气候的选择并不严格,可栽种在山坡、梯田、地堰、堤坝、贫瘠的丘陵等地方。有一句农谚说得好,叫“涝死庄稼旱死草,冻死石榴晒伤瓜,不会影响金银花”,可见金银花的生命力很顽强。
那么,在云南地区有哪些比较优秀的金银花品种呢?
云南优秀的金银花品种介绍
金银花的品种主要有山银花、大毛花、红色金银花、金花三号、懒汉金银花、四季金银花以及树型四季金银花等,其他品种大多是以上这些品种的变种,比如适合在云南种植的蒙花一号、二号,便是对毛花系列和鸡爪系列进行培育研发出来的。
这个品种的金银花,具有诸多的优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抗逆性能,抗旱、抗涝、耐严寒、耐贫瘠等;二是,根系发达,适应性非常广泛,可以在平原、山区、粘壤、砂土和酸性、碱性的土壤上生长;三是,花蕾大,高产;四是,进入丰产期早,别的品种都是三年进入盛产期,而它可1~2年就进入盛产期。
好了,以上关于云南哪些地方适合种植金银花以及适合种植哪些金银花的问题,就分享到此,欢迎评论探讨交流。
7. 云南苗木销售
呈贡苗木市场有卖的。市区很多花鸟市场都有苗木卖。还有很多赶街的集市都有卖苗木的。此外网上也有很多卖苗木的,可以上网搜搜啊,总会找到很多你想要的结果。
8. 云南省现有的园林苗木有哪些地方
金星小叶紫檀产地在印度。小叶紫檀它的密度较大,棕眼较小,大部分产于热带、亚热带原始森林,印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所以普遍认为印度紫檀是最好的。
另外,我国的云南两广地区也有生产的。至于我们听说的越南、柬埔寨、泰国生产的小叶檀木那些都是属于花梨木类的,并不是紫檀木类的。所以小叶紫檀木又叫印度小叶紫檀木,从这个名称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小叶紫檀木是印度的专利,我们听说到的那么多生产紫檀木的不是人工合成的就是其他属类的。
9. 云南省造林苗木地方标准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
(三)规划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四)生态保护。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五)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六)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七)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四、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协议签订前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九)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和补划情况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落实补划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意见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情况表(详见附件3),做到补划与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使用和补划信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定。
(十)延续和注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
(十一)经营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及会议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的义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统计掌握县级备案信息,指导地方及时完成上图入库;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省级报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一是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二是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三是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五)违法责任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大棚房”监管常态长效机制及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指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完善用地备案手续。二是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问题
(十六)做好政策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设施农业用地初始数据。对已备案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的新增、延续、注销等信息应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截至本《通知》印发时仍未完善使用手续的,各地应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纳入统一管理。本《通知》印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略)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略)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