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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种质资源(全国种质资源)

更新:2022-12-07 01:24归类:花卉大全人气:55

1. 中国草种质资源

羊的食性很杂,各种牧草、杂草、树叶、酒糟和农村的各种农作物秸秆粉碎后都可以喂养的。奶草又名通奶草,是一年生草本植物,根茎生长繁多,因此金蝉养殖可以采用树林,但是在大田中种植奶草根系也能养殖金蝉奶草养羊。 金蝉养殖技术 养殖金蝉应选择适合金蝉育种的树木,然后在树木下将蝉卵植种进去,在出土前搭建好育种大棚,处理好土壤中的害虫,出土后做好防护工作,长成后适时采收加工。

2. 全国种质资源

云南拥有全国最大的石斛花种植资源库,位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的干邦亚庄园,收集了三十多个国家的1098种珍稀名贵石斛种源,占全世界野生石斛种源的六成,成为全球最大的石斛花种质资源库。

石斛是兰科石斛属植物,其花姿优雅,玲珑可爱,花色鲜艳,气味芳香,被喻为四大观赏洋花之一。

3. 中国植物种质资源库

150/5X4=120 绿色植物覆盖的面积有120平方千米

黄山生态系统稳定平衡,植物群落完整而垂直分布,保存有高山沼泽和高山草甸各一处,是绿色植物荟萃之地,素有“华东植物宝库”和“天然植物园”之称。景区森林覆盖率为98.29%,林木绿化率达98.53%,为众多的珍稀濒危植物提供了庇护所和生存繁衍的环境,是珍贵的绿色植物种质资源库。黄山有高等植物2385种,隶属244科,954属,其中:苔藓植物520种,隶属73科,184属;蕨类植物133种,隶属33科,60属;裸子植物18种,隶属6科,14属;被子植物1714种,隶属132科,696属。

4. 中国植物种质资源

无性繁殖

优点

1、获得的苗木其遗传性和母株基本一致,能保持母本优良性状,苗木生长整齐一致,很少变异。

2、由于新株的个体发育阶段是在母体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因此可以加速生长,跨越生理(发育)阶段,提早开花、结果。

3、对一些不易结实或种子很少的植物,无性繁殖有利于其种质资源的保存。

缺点

1、病毒危害

无性繁殖,采用营养体的一部分进行繁殖,引起病毒病的病毒、类病毒、类菌质体等微生物可以从母体传到繁殖的后代,直接在无性系中传播,因此无性繁殖很容易引起病毒病的危害。

2、无性系发生体细胞的变异

无性繁殖能保持品种的遗传特性,这是相对的,因为体细胞在外界条件的影响下也会发生变异。例如最近提出的太空育种就是植物在宇宙射线影响下发生的变异。在植物组织培养过程中,由于激素等化学药剂的刺激也能引起无性系产生突变。

5. 中国草种质资源有哪些

一年四季常青的草坪草包括四季青、土麦冬等草。

草坪草包含很多系列品种:如早熟禾 四季青 冷季型 混播草坪等,而每一个草坪系列有包含上百种草坪品种,其中人们最为常见的属早熟禾草坪草,早熟禾草坪草是绿化行业使用量最大,种植面积最广的一个草坪品种。

我国北方一般是用冷季型的草坪草来建植球场,如草地早熟禾(Poa pratensisL.)、多年生黑麦草(Lolium perenneL.)、高羊茅(Festuca arundinaceaL.)等种类。其中,高羊茅在我国的球场尤其是运营成本较低的球场中非常常见,它是冷季型草坪草中最耐干旱和耐践踏的草种,适应的土壤类型广泛,耐贫薄,对肥料反应敏感,抗盐碱能力好。

是管理水平较低、土质较差球场的首选草种。相比之下,多年生黑麦草就娇气多了,对低温非常敏感,但这货又耐践踏,长得还快,最关键的是长成的草坪质地柔软,软到让你想上去摔上一两跤。

我国南方一般用暖季型草坪草建植球场,如狗牙根(Cynodon dactylon(L.) Pers.)、结缕草(Zoysia japonicaSteud.)。前者素有暖季型草坪草“当家草种”之称,广泛应用于南方的各种球场、高尔夫果岭、公园中,质地细腻色泽浓绿还耐踩。至于结缕草,它非常“耐操”,抗旱、耐磨又耐踩,弹性还很好。

暖季型草坪草的最适生长温度为25℃ —35℃,大多起源于热带及亚热带地区,广泛分布于温暖湿润、温暖半湿润和温暖半干旱气候地带,在我国的中部温带地区亦有分布。其生长主要受极端低温及其持续时间的限制,主要特点是耐热性强,抗病性好,耐粗放管理,多数种类绿色期较短,色泽淡绿等。可供选择的种类较少,主要包括狗牙根属、结缕草属、画眉草属、野牛草属、地毯草属和假俭草属等十几个属20多个种的近百个品种。

冷季型草坪草的最适生长温度为15℃—25℃,此类草种大多原产于北欧和亚洲的森林边缘地区,广泛分布于凉爽温润、凉爽半温润、凉爽半干旱及过渡带地区[3]。其生长主要受到高温的胁迫;极端气温的持续时间以及干旱环境的制约。

就我国的气候条件而言,冷季型草坪草主要分布在我国的东北、西北、华北以及华东、华中等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及长江以南的部分高海拔冷凉地区。它的主要特点是绿色期长,色泽浓绿,管理需要精细等。可供选择的种类较多,包括早熟禾属、羊茅属、黑麦草属、翦股颖属、雀麦属和碱茅属等十几个属40多个种的数百个品种。

6. 中国草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名录

小草除了绿色花朵外,还有粉红色,浅紫,白色,浅黄色等,甚至有近黑色的红色。

心叶牛舌草有银色叶子,有心型叶子的矮株植物,最受欢迎品种,这植物有银色叶子,而早春时开的蓝紫色小花与勿忘我一模一

铁筷子也叫嚏根草,在温带是盆栽,多数在冬天开花。在北方花期是与郁金香、水仙花等同期。不过就与玫瑰无关系,只是花型有些像五瓣的野生玫瑰。叶子是墨绿色。最新改良品种花非常大,带些绿色。

夏枯草过去不怎么受欢迎,近来因为蓝色的花受欢迎,也在很多人家的庭园出现。新品种的花朵较艳丽,花期长,加上少病虫害,更受欢迎。

7. 中国草种质资源库保存名录--豆科牧草(上)

按不同科属分类以前草坪植物的主要组成是禾本科草类,近年已发展到莎草科、豆科及旋花科等。

1. 禾本科草坪草占草坪植物的90%以上,植物分类学上分属于羊茅亚科、黍亚科、画眉亚科。

(1)剪股颖属:代表草种有细弱剪股颖、绒毛剪股颖、匍匐剪股颖和小糠草等,该类草具有匍匐茎或根茎,扩散迅速,形成草皮性能好耐践踏,草质纤细致密,叶量大,适应于弱酸性、湿润土壤。可建成高质量草坪,如高尔夫球场、曲棍球场等运动场草坪和精细观赏型草坪。

(2)羊茅属:代表种有韧叶紫羊茅、匍匐紫羊茅、羊茅、细叶茅和高羊茅等。共同特点是抗逆性极强,对酸、碱、瘠薄、干旱土壤和寒冷、炎热的气候及大气污染等具有很强的抗性。韧叶紫羊茅、匍匐紫羊茅、羊茅、细叶茅均为细叶低矮型。高羊茅为高大宽叶型。羊茅类草坪草主要用做运动场草坪及各类绿地草坪混播中的伴生种。

(3)早熟禾属:代表种是草地早熟禾、普通早熟禾、林地早熟禾和早熟禾等。根茎发达,形成草皮的能力极强,耐践踏,草质细密、低矮、平整、草皮弹性好、叶色艳绿、绿期长。抗逆性相对较弱,对水、肥、土壤质地要求严。这类草坪草是北方建植各类绿地的主要草种,也是建植运动场草坪的主要草种,尤其是草地早熟禾的许多品种。

(4)黑麦草:代表草种为多年生黑麦草、洋狗尾草、梯牧草。多年生黑麦草种子发芽率高、出苗速度快、生长茂盛,叶色深绿、发亮但需要高水肥条件,坪用寿命短,一般主要用作运动场草坪和各类绿地草坪混播方案中的保护草种。

(5)结缕草属:代表草种为结缕草、大穗结缕草、中华结缕草、马尼拉结缕草、细叶结缕草。结缕草具有耐干旱、耐践踏、耐瘠薄、抗病虫等许多优良特性,并具有一定的韧度和弹性。不仅是优良的草坪植物,还是良好的固土护坡植物。

2. 非禾本科植物:凡是具有发达的匍匐茎,低矮细密,耐粗放管理、耐践踏、绿期长,易于形成低矮草皮的植物都可以用来铺设草坪。莎草科草坪草,如白颖苔草、细叶苔、异穗苔和卵穗苔草等;豆科车轴草属的白三叶和红三叶、多变小冠花等,都可用作观花草坪植物;其次,还有其他一些草,如匍匐马蹄金、沿阶草、百里香、匍匐委陵菜等也可用做建植园林花坛、造型和观赏性草坪植物。

8. 牧草种质资源

种牧草很好出售。在农村牧草种植属于经济作物种植,主要的销售对象,是畜牧养殖业大户,近年来农村的畜牧养殖业发展较快,特别是养牛业和养羊业,在养殖的过程中,这一类草食动物,每年需要消耗大量的牧草资源,如果选择优良的牧草品种,是不愁销售的。

9. 全国草种质资源技术协作组

是。

潍坊百斯特种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前身为潍坊农科院蔬菜良种繁育中心,是集科研、繁育、销售、育苗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种苗公司。公司引进世界上新进的种质资源、育种技术,并在寿光、青州等地组建示范基地100余亩,选育出的蔬菜品种。公司已和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厦门国贸种子公司、韩国农友BIO株式会社、日本农产种苗株式会社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以上公司在山东的总代理。2008年我们公司引进的韩国“SN1312”尖椒一经推出就荣获第九届(寿光)蔬菜博览会金奖。公司以“科技、创新、诚信、兴农”为企业核心理念,已迅速成为一个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新型种苗中心,收到业界同仁和广大农民朋友的关注和肯定。

10. 国家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1. 中国观赏植物种质资源

如珙桐、水杉、观光木、乐东拟单性木兰等。

扩大这些植物的出口。这些树种虽然靠播种繁殖,但由于气候及技术的原因在国外出苗不易,而国外又对这些苗木十分感兴趣,是极具有出口潜力的树木种类。

  

  我国的木本植物种质资源丰富,但目前能出口的种类与国外种苗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出口数量十分有限。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国苗木出口的发展潜力很大,只要我们能加大对我国特有观赏树种的选育,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数量,改进栽培方式,进一步扩大出口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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