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花卉养护(办公室花卉养护管理制度)
1. 办公室花卉养护管理制度
花卉养护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工程部整体工作目标;
2、负责组织编制园林标准化管理体系、办法、流程,负责编制园林绿化的施工标准、验收标准、考评标准;
3、负责依据制定的标准化文件,组织培训,结合行政人力做好考核评定工作;
4、负责组织投标前技术方案、技术标编写工作,技术指导;
5、负责施工项目技术指导、提出科学、优化的技术方案;
6、负责审批施工专项方案、养护方案等技术文件;
7、负责公司涉及项目的生产计划,并监督管理其执行落地情况;
8、负责公司全部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制定及检查、考核工作;
9、定期组织各项目部人员进行公司制度学习及技术培训;
10、负责协调处理工程部的内、外部事项;
11、负责培训技术人员、选拔技术骨干、组建公司技术研发组,进行生产技术提高等方面的技术立项;
12、负责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做出技术要求;
13、负责在苗木新品种引进、种植、培育方面技术指导;
14、负责苗圃、花卉基地建设、种植、育苗、防治病虫害等方面技术指导,保证苗木生长良好;
15、负责养护项目质量、技术等方面巡查及技术指导;
任职要求:
1、 大专及以上学历,园林、工民建相关专业;
2、 10年以上园林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3、 熟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及验收标准;熟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序及把控关键节点;
4、 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开拓创新精神、高度敬业、责任感强、执行能力强;
5、 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思维敏捷、语言表达能力强。
6、 持有高级职称(园林专业),一级建造师者优先录取
2. 办公室花卉养护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管理在机关后勤工作中又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机关后勤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
—是房屋的维修与管理。办公楼交付使用后,由于受自然因素、使用因素、生物因素、地理因素、灾害因素的相互交叉影响,房屋会逐渐陈旧、破损,使用价值也会逐步降低。为了延缓这个过程,就需要经常对办公用房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以保持办公房原有的使用功能,防止、减少和控制其破损,使物业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是最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
二是设施设备的管理。即以一定的科学管理程序和制度,按照一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对各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进行有效的管理,主要包括高低压配电供应、给排水、空调、消防、电信通讯、卫视、图像监控、红外线报警,综合布线及电梯的管理等。
三是清洁卫生管理。主要是公共部位卫生保洁,领导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阅览室、健身房、活动室、招待所的清洁等服务,为机关办公提供清洁的环境。
四是内部会议、来客接待的服务管理。主要是为会议及与会者在会前、会中提供服务,包括会场布置、会场服务、花卉摆放、音响操作等。通过接待服务,展现机关服务中心服务人员的风貌。
五是治安保卫及消防管理。主要是门卫、安全监控及停车场的管理。这项工作在物业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管理难度大,服务性也强。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管理服务,为机关提供一个整洁、舒适、文明、安全、方便的办公环境。
办公区的物业管理,有着与住宅及其它物业管理不同的特点:一是技术密集。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要求也较一般其他物业管理人员要高。二是政务活动频繁。安全管理及卫生服务的任务是一般住宅物业管理所不能相比的。三是涉密性强。服务的对象是机关单位,带有一定的机密性,安全及保密管理非常重要。四是服务管理要求高。要求服务人员具有较高的服务技能及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敬业奉献精神。
一、要抓在岗人员素质
机关办公楼人员的分散性、任务的特殊性、失误的公开性,要求重视人员素质。
二、要抓服务技能
现代办公楼一般都是智能型的,设施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含量也高。实践证明,物业管理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很宽,技术要求也高。不能光凭良好的愿望,还要有真本领。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服务的质量,关系到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所以应注意通过不同形式培训提高在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三、要抓物业维护质量
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充分发挥物业设备的使用价值。一是主动安排预防性维修。二是及时完成日常性急修。对突发故障,组织人员尽快抢修,做到随叫随到,随报随修,分秒必争,不影响使用,让大家满意。三是认真进行改善性维修。有些设施由于设计上的缺陷或由于人员办公情况的变化,给机关办公带来不便,需要作某些改进性的处理,使物业更好地发挥其使用价值。
四、要抓内部服务管理
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全方位的管理总体系。要想使物业管理达到高效益、高水平,就必须强调规范、注重个性,着力提升服务水准。具体地说,就是要着重抓好“三化”:一是服务规范化。实施规范服务,减少随意性,降低失误率,增强主动性。为此,在制订办公楼综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服务员、维修工、保洁工礼貌服务规范,从礼节礼貌到各项服务都应作具体要求,既有量的规定,又有质的要求,使每个服务人员对自己的服务工作不但在思想上有个“度”的概念,而且在实施中有了“量”的目标,使服务工作上轨道、上水平。二是操作目标化。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操作上,分别有相应的工作目标要求,主要有设备操作、卫生保洁、保安巡视等工作目标。只有主要工作都制定了目标要求,才能有效地避免失误,减少事故,保证服务质量。三是管理制度化。服务中心从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制度建设,如制定办公楼综合管理制度、阅览室员工管理制度、活动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等,同时放大上墙,组织服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使物业管理工作在制度化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
五、要抓质量目标考核
根据办公楼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应着重从抓“四率”入手:一是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二是卫生达标率。卫生保洁,是办公楼物业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面广量大,所有楼层都要达到创建标准。三是服务满意率。要求服务人员的服务达到大家满意。四是事故差错率。要降到最低限度,力争为零。
3. 公司花卉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4. 花卉管理与养护工作内容
现在人的生活水平质量提高了很多,好多人都喜欢在家里养盆栽花卉绿植,虽然喜欢养,但是能够真正养好的确实不是很多,想要养好花最关键的一点是什么呢?就是浇水,俗话说的好,浇水十年功,你掌握好了以后,只要一分钟就能够把它浇完,把它养好,今天就给大家说一下养花怎么浇水。
首先我们要根据植物的喜欢水程度去浇灌,比如喜欢大湿度,喜欢土壤水分多的植物,浇水要秉着盆土土表干了,及时的给它浇透水,这样长时间保持盆土湿润才能够让它长得好,比如栀子花,茉莉花之类的,在生长季节就要按照这个频率。对于那些比较耐干旱的植物,我们就要等它盆土彻底干透再给它浇水,这样保证它一个见干见湿的过程,根系不会受损,而且浇上水以后快速的吸收水分生长,不至于出现烂根的情况,比如沙漠玫瑰,仙人球,以及我们所知道的多肉植物,都是按照这种方法。
对于给植物浇水的量,应该怎么把控呢?无论我们养任何植物盆栽,无论是开花的还是长叶子的,浇水原则很简单,要么不浇,浇则浇透,切忌浇一半水。因为植物在盆里边生长,盆土的上部是有根系的,下部也是有根系的,如果您浇水只浇一点,上部的土壤是湿的,下部的根系得不到水分就会干掉,干掉了以后必然会受损,植物生长不正常,干叶片甚至会出现落叶的情况,任何植物浇水的方法都是要么不浇,浇则浇透一次性浇透,才保证不会出现问题。
前面说的就是给植物浇水的方法以及浇水的次数,有的花友会说,别人写文章或者是说的时候都是说几天几天给植物浇一次水,记住这种说法一点也不正确,我们在家庭中养花,全国各地环境都不一样,室内通风度也不一样,我们配置的土壤也不一样,盆的大小都不一样,里边的土的多少不一样,这样您按照几天浇一次水是不合适的,比如有人说两天浇一次水,或者是七天浇一次水,您的盆很大的话,浇上水一个月都不干,你两天七天给它浇一次水,只会导致它的盆土出现淤积的情况,只会让它出现烂根的情况。还比如我们养花用的很小的盆,配置的土壤透气透水性都非常的好,而且放到太阳底下去,浇上水以后第2天就干了,您按照两天七天浇一次水,它盆土干上一天,甚至很多天,只会造成植物彻底的干死,所以说养任何植物任何品种,不要去听他的按照每种植物几天浇一次水计算,因为您的土壤干湿度不一样,不可能同一天干,这样浇花只会浇死。
盆栽绿植对水的需求量和人对水的需求量是一样的,都离不开水分的供应,所以说掌握好浇水才能够养好花,浇水的时候尽可能选择在通风好的时候,尽可能选择在光照充足的时候去浇灌,浇水的水温,尽可能跟我们当时的空气温度接近,这样去浇灌不伤根,能够快速的吸收,而且能够让植物均衡的生长,快速的生长,越长越旺越长越好。这就是浇水的方法和小窍门,您学会了,养植物肯定会非常的简单,越养越好,人家需要10年,你只需要每一盆用不了一分钟的时间就能够把它养好了。
5. 办公室绿植养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6. 办公室花卉养护管理制度及流程
1.让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地位,不要忘记和他们讨论他们的工作表现,被关注、被认可是一个人努力的推进器。
2.给予奖赏,但奖赏要与成就相当,不赏则打击积极性,赏而不公则激发不满和矛盾。
3.如有某种改变,应事先通知,员工如能先接到通知,工作效率一定比较高,给员工知情权,让员工感到受尊重。
4.让员工参与同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计划和决策,让员工有参与感,可激发其主人翁意识,将手里的工作从被动化为主动。
5.信任员工,赢得他们的忠诚信任,建立互信,是团队之所以有凝聚力和使命感的关键。
6.实地接触员工,了解他们的爱好、习惯和敏感的事物,对他们的认识就是你的资本,因为了解,所以能知人善任,因为熟悉,所以能驾驭人心。
7.聆听不属的建议,他们也有好主意,不要小看集体的智慧,群策群力好过苦思冥想。
8.如果有人举止怪异,应该追查,制度的威严不容侵犯,违规者定要严查。
9.尽可能委婉地让大家知道你的想法,没有人喜欢被蒙在鼓里,信息共享才有可能建立相互理解和信任。
10.解释“为什么”要做某事,员工会把事情做得更好,让员工清楚自己所做之事的意义和价值,能更加激发主观能动性。
7. 花卉公司的管理和制度
花店应建立管理制度
一、总则;二、任用;三、服务;四、待遇;五、调迁差假;六、考核与奖惩;七、离职;八、附则。
这样一套管理制度,对花店各级员工从任用到离职,以及待遇奖惩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花店的员工依据这套管理制度,明确知道自己有怎样的福利,应该怎样做,如果出了差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工作努力,会得到怎样的资历。在人事管理制度中,涵盖了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例如岗位职责、岗位技能、岗位考核标准等等。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一目了然。
除此之外,在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可以包括报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支票使用制度、购销采购制度等等。
在花店的技术管理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进出货管理条例、鲜花保鲜操作规程、花束花篮质量标准、送递标准等等。
有条件的花店可以把各项管理制度装订成册,发给员工,成为每一员工的行为准则。
管理制度一旦形成,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定要做到定期检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当然,花店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员工的综合素质以及企业的长远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制定出切合可行的制度,如果生搬硬套一些大公司的制度,可能会和管理者的初衷背道而驰,既引起员工的抵触情绪,又不能使制度真正地得到贯彻实施。
8.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养护劳动用工合同 XX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200 年 月 日起到200 年 月 日止,其中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 (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 (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 (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 (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9. 办公室绿植的养护与管理制度
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 ,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 ,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 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 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 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 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 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 , 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0. 花卉日常养护管理规范
1 翠菊 阳性植物,喜肥沃湿润土壤 放在阳光充足处培养,忌连作和水涝 2 吊兰 中性植物,光照适中 需要经常保持盆土湿润3 散尾葵 喜阳植物,需充足阳光 保持盆土湿润,经常施肥 4 常春藤 中性植物, 适合种植在半荫处 保持盆土湿润,有规律的施肥 5 君子兰 喜温暖,凉爽的环境 用无污染的水来浇灌,光照要较弱6 佛手掌 喜温暖,较耐寒,但畏高温,不耐寒 浇水要谨慎,盆土宜略干,以凉爽,半阴为好7 栀子 喜温暖湿润气候,好阳光但又不能经受强烈阳光照射 经常松土,施肥,注意浇水,保持盆土湿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