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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花卉协会(陕西省花卉协会会长)

更新:2022-11-14 23:19归类:鲜花知识人气:76

1. 陕西省花卉协会会长

中国十大婚庆花艺设计师

1、钟伟雄

1991年组织并参与世界花卉协会博览会(台北)

1992年组织并参加与世界花卉协会博览会(阿姆斯特丹)

1994年为香港港督府官邸慈善晚会花艺设计

1995年与中国花协创办了国内第一所花艺学校

1997年花艺学校在全国第四界花卉博览会(上海)获参与单位特等奖,学员获插花第一、二、三名奖

现为荷兰布尔玛国际花艺学院中国区负责人

2、周佩华

AIFD美国花艺设计师学会认可的设计师

WFC世界花艺协会澳门创会分会会长

日本花道草月流插花班主任

美国AFS太平洋区示范教师

澳门教育暨青年区花艺班主任

澳门劳工暨就业局花艺培训课程班主任

世界青年职业技能专家评判(2003-2007)

澳门花卉业商会会长(2007-2009)

3、高意静

1990年美国俄亥俄大学人际关系学毕业

2005年民视婚礼顾问班专题讲师

2005年勇夺美国SPECIAL EVENTS 2004年年度最佳婚礼奖,为亚洲地区首度获得此奖项的得主

2006北京中国全国花店零交会专题讲师

4、刘冬梅

1990年美国俄亥俄大学人际关系学毕业

2005年民视婚礼顾问班专题讲师

2005年。,勇夺美国SPECIAL EVENTS 2004年年度最佳婚礼奖,为亚洲地区首度获得此奖项的得主

2006北京中国全国花店零交会专题讲师

2006年11月,再度入围美国SPECIAL EVENTS 特殊宴会竞赛最佳婚庆奖

5、袁乃夫

2004年7月13日应邀担任安徽省第二届插花花艺大赛评委; 

2005年10月4号受澳门花艺设计师学会邀请在澳门世界保护遗产--卢家大屋做专题花艺作品展览;. 

2005年应邀担任陕西省第二届插花花艺大赛评委; 

2006年元月获得了由山东团省委等部门机关授予的“第三届山东省杰出创业青年”荣誉称号; 

2006年5月1日受上海插花花艺协会邀请,参加第六届“花之韵”上海国际插花艺术展览; 

2007年2月被授予“2006感动泉城十佳人物”荣誉称号; 

6、周媚媚

1992年2月 绿地鲜花在浙江温州建立 

2000年9月 成立广州市绿地鲜花贸易有限公司 ,从事于鲜切花的国内批发业务 

2001年10月 成立昆明绿地鲜花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鲜切花的种植、出口业务及国内批发业务 

2001年11月 推出绿地鲜花网站第一版 

7、周庆文

沈阳市花卉协会副会长 

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插花大赛金奖 

2002年首届中国插花花艺大赛新娘手捧花及配饰荣获全国金奖 

2005年首届中国杯插花花艺大赛花店零售业布展金奖 

2006年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月季花展金奖 

8、梁胜芳

曾荣获第三届中国花卉博览会插花金奖 

连续荣获第二、第三、第四届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博览会插花金奖 

99中国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插花金奖 

首届中国插花花艺大赛金奖 

第七届、第八届全国菊花展插花、景点金奖 

曾在APCE会议期间为主会场作插花布置 

为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作花艺布置 

9、陈青

在贵州每年的花艺大赛中,从2002年开始,陆续5年都拿贵阳第一名荣获5年冠军称号 

在2002年9月的中国首届插花大赛中个人比赛新娘捧花及头花荣获第三名。中国首届插花大赛中个人比赛季军 

2005年,第六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中荣获三个第二名 

2006年,贵州婚庆花艺设计大赛中,荣获6个奖项中的金奖,轰动贵州花艺婚庆界。天津婚庆网站认为,各位新人可以多参考陈青大师在贵州的婚前花艺,一定会有特别多的收获。

10、程瑛

吉林省旅游节花艺大赛 最佳创意奖 1999-9 

中国婚庆行业协会 中国婚庆十大花艺师 2007-8

2. 陕西省花卉协会官网

1.城东: 西安世园花卉交易中心(幸福南路等驾坡东月路路口600米)。

坐607路、717路、933路,世园花卉交易中心下。2.城西: 西晁花卉市场。原秦美宠物市场(周二和周六),现在搬到西三环外雁塔区双鱼路西晁村(陕西西晁农业花卉有限公司花卉市)。乘908路、902路,西晁村下。向南800米处即到。3.城南: 西安雁锦花卉市场。子午大道8号(三环外子午大道与雁环路十字路口向南150米路东)。坐公交268路雁锦花卉市场下。坐公交408路、525路、704路、706路,杜城村下车,往南走一点即到。4.城北: 巨坤花卉市场。地址:朱宏路和凤城九路交汇口,900路终点站下即到。

3. 陕西省花鸟协会

创始人:赵望云、李梓盛、康师尧、何海霞、方济众等

他们的绘画题材以山水、人物为主,兼及花鸟;作品多描绘西北,特别是陕西地区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其中尤钟情于陕北黄土高原的山山水水;在创作手法上,他们致力于中国画的继承与创新,提出“一手伸向传统,一手伸向生活”的艺术主张。

20世纪的60年代,以赵望云、石鲁为代表的西安美术团体,在北京等地组织了一次巡回展,他们以表现黄土高原古朴倔强为特征的山水画和表现勤劳淳朴的陕北农民形象的人物画,在中国画坛引起轰动,人称“长安画派”。

4. 西安市花卉协会

简介:西安春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花卉、苗木的种植、开发、销售、租赁等。

法定代表人:黄志孝成立时间:2010-03-26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61010010028146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35号

5. 西安花鸟协会会长

东郊:

1.西光花卉市场,公交在万寿路下。

2.经二路花卉市场(周五和周日),公交在公园南路北口;

西郊:

秦美花卉市场(周二和周六),位于丈八北路煤气管网所南边路西,坐201路、202路、225路、405路、711路、300路、800路,煤气管网所站下。

南郊:

雁环花卉市场,坐408路,雁环花卉中心下。

北郊:

大明宫花卉工艺销售中心。位于北郊大明宫立交桥以北的太华北路上,乘506路、406路、517路、17公交车(三家庄下)可直达市场。

市区:

1.南二环花卉市场,位于朱雀家具城南边,公交到朱雀路口的省政务大厅下,或省体育场西门下,沿南二环往西走大约150米,就可看到花卉市场的牌子,这里也是我市主要的鲜花市场,周三周日有集。

2.花木公司花卉市场,位于西安宾馆北边(长安路路西)。坐公交车到草场坡下车,往北走一点即到。

3.西仓花鸟市场(周四周日),位于庙后街,公交在莲湖路上的许士庙街下,往南走可到西仓东口。或在西大街的广济街下,从大学习巷一直往北走。

6. 陕西省花鸟画院院长

张大千(1899年5月10日-1983年4月2日),张大千是二十世纪中国画坛最具传奇色彩的国画大师,无论是绘画、书法、篆刻、诗词都无所不通。早期专心研习古人书画,特别在山水画方面卓有成就。后旅居海外,他的治学方法,值得那些试图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画家们借鉴。

齐白石(1864年1月1日─1957年9月16日)近现代中国绘画大师,世界文化名人。其画作浓厚的乡土气息,纯朴的农民意识和天真浪漫的童心,富有余味的诗意,是齐白石艺术的内在生命,而那热烈明快的色彩,墨与色的强烈对比,浑朴稚拙的造型和笔法,工与写的极端合成,平正见奇的构成,作为齐白石独特的艺术语言和视觉形状,相对而言则是齐白石艺术的外在生命。

黄宾虹(1865-1955),近现代画家、学者。擅画山水,为山水画一代宗师。六岁时,临摹家藏的沈庭瑞(樗崖)山水册,精研传统与关注写生齐头并进,他的现代山水画早年受“新安画派”影响,以干笔淡墨、疏淡清逸为特色,为“白宾虹”;八十岁后以黑密厚重、黑里透亮为特色,为“黑宾虹”。

张仃(1917年05月19日—2010年02月21日),男,号它山,辽宁黑山人;中国当代著名国画家、漫画家、壁画家、书法家、工艺美术家、美术教育家、美术理论家;曾担任中国文联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壁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画研究院院务委员、黄宾虹研究会会长、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院长、《1949—1989中国美术年鉴》顾问等职务。

石鲁(1919年12月13日-1982年8月25日),当代中国画家。原名冯亚珩,四川仁寿人。早年就学于成都东方美专,1940年赴延安入陕北公学院,从事版画创作,后专攻中国画。

1959年创作《转战陕北》,名声日隆。后与赵望云创立长安画派。擅长人物、山水、花鸟。早期画风偏于写实,用笔坚实谨严,多画革命题材;后期画风奇崛劲健,常以华山、荷花为题,笔力纵恣雄豪。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美术家协会主席、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陕西省国画院名誉院长、中国画研究院院委等职。著有《石鲁学画录》、电影剧本《暴风中的雄鹰》等。

吴冠中是当代中国具有国际声誉的杰出中国流艺术家、美术教育家;本书为他的散文随笔集作。吴冠中的画综合了西画与中国画之精髓,用笔简练,后期作品常喜以点、线造形,创自己独解,诠释自然之美,人生喻其中,竟如他艰辛磨难的经历,寻味良久……而其文章也育人,朴实无做作,可看,所得甚多。

擅画山水,中年创为“抱石皴”,笔致放逸,气势豪放,尤擅作泉瀑雨雾之景;晚年多作大幅,气魄雄健,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侯德昌的山水画功力深厚,生活气息浓重,布局严谨,气势如虹。侯先生擅画大画,自是他师法自然力量“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所得。多年来,侯德昌先生经常为国家重要场所作巨幅作品。1995年在西山创作《山永寿松长青》巨幅山水画期间,除了写字画画,就到玉泉山、樱桃沟、香山公园去画古松,凝思静观,深信唯有看松入骨髓,才可得松之真,进而步入心手相印的境地;1998年为中央军委创作《长城雄关》收集素材,从黄崖关到司马台,从古北口到慕田峪、八达岭长城。每日早出晚归,不畏辛苦,历时半月有余,面对雄伟长城、崇山峻岭、苍松古柏、潺潺溪流、日日临写,笔耕不辍。

吴修是隐居艺术家,他的山水画法是在海外总结中国传统笔墨后结合张大千、黄宾虹、石鲁三位大师级的画风结合创新上,对中国青绿山水表现技法上的一大创新。他创造了泼墨、重彩老辣新技法,不仅在驾驭笔、墨、色、水、纸等方面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境地,而且为中国山水画开辟了新的表现道路。

韩美林的“意象山水”没有具体、实在和切确的形象,没有传统的勾皴点染,没有古人也没有当今任何已知的熟悉的面孔,然而却叫我感受到大山在阳光照耀下的炫目,背阴时的雄峻又冷峻;还有捉摸不定的烟云,空旷无声的溪谷,站在危崖上静如处子的小树们,以及不知为什么欢腾起来的群鸟……,然而这一切却不是刻画出来、描述出来、营造出来、表现出来的;看吧,大片大片洇开的色渍,阔笔挥洒出酣畅的水墨,状似随意搓染的肌理,以及任由饱含水分的墨彩在宣纸上自由自在地千变万化。于是,种种灵动的山水情境就这样“化生”出来了。

7. 陕西省花卉协会会长级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的实际,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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