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鲜花知识 >

花卉种质资源相关书籍(园林种质资源)

更新:2022-11-15 03:55归类:鲜花知识人气:75

1. 园林种质资源

特点1.种类繁多,资源丰富,分布集中。2.园林树木栽培品种及类型丰富3. 园林树木优良遗传品质突出。园林种质资源主要包括具有优良性状的野生种、变种和类型,具有优良性状的品种和品系,在一项或几项性状上表现优异的杂交系,具有潜在用途的野生和栽培类型等。

2. 园林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1.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

2.

造林补助 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

3.

森林抚育补助 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

3. 园林种质资源与创新

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简称:园林学院)前身为1985年组建的园林系,2002年成立园林与艺术学院,2005年分设园林学院、艺术设计学院,2011年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旅游与健康学院合署办公,2021年设立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

现有风景园林、园林、环境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城乡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旅游管理等本科专业以及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留学生专业,其中风景园林专业和园林专业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现有在校本科生2200余人。

有风景园林学、城乡规划学、建筑学、土木工程4个一级学科。其中,风景园林学是浙江省级一流学科(B类)学科,在全国高校第四次学科评估中列为B档,位列前30%,2021中国软科排名全国第五,位列前10%。有风景园林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风景园林学、建筑学、城乡规划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风景园林、旅游管理、土木水利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校硕博研究生450余人。

现有教职工156人,其中专任教师127人。具有正高职称21人,具有副高职称37人,具有博士学位72人,有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1人)、浙江省151人才(7人)、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3人)、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3人)、之江人才(1人)、钱江人才(2人)等国家、省级人才,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风景园林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1人。10多名教师获全国科技工作者、浙江省“最美教师”、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师、浙江省“三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现已经形成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的教学科研队伍,在国内同类学院中处于前列。

学院拥有“江南乡村宜居环境保护与利用国家创新联盟”“浙江省园林植物种质创新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南方园林植物种质创新与利用国家林草局重点实验室” “全国示范性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浙江省人居环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研究生教育省级创新示范基地”等国家、省部级教学科研平台6个。现有国家级一流课程和项目2门,省级一流课程4门,省级一流课程13门。

4. 园艺种质资源

要求是掌握园艺植物生物技术、园艺种质资源与分子育种、设施园艺工程与技术、园艺植物发育与生理、园艺环境与生态安全等研究方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田间、实验室综合实验技能和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较为熟练地进行会话交流;在本学科的理论或专业技术上具有创新;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作风,能胜任本学科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5. 园林种质资源利用现状

基因资源也称遗传资源,是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

世界上的基因资源大都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利用基因资源进行生物技术研发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基因资源如何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这两类国家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其间,它们虽就此达成了一些妥协并进行了框架性国际法安排,某些发展中国家还制定了保护基因资源的国内法,但由于利益不同使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因资源使用与利益分配具体环节上的矛盾依然突出。对此,基因资源的拥有国和使用国,应从战略高度和本着增进人类福祉的宗旨,更加公平地配置和利用基因资源,坚决打击生物剽窃行为,继续健全基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显然,对这一进程的引导和推进,亟须各国协调利益冲突的政治意愿,也强烈依赖于以其为基础的保护基因资源的国际及国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6. 园林种质资源的特点

中国苏州,南宁,贵阳等城市园林树木种质资源最多

7. 园林种质资源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8. 园林植物种质资源

从总体上看,今春全国各地绿化苗木产业的发展势头不错,不仅大多数苗木产销两旺,有些品种还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但与此同时,苗木行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也值得关注。   各地苗木种植面积均在快速增长。浙江80万亩,江苏54万亩,河南46万亩,辽宁39万亩,山西36万亩……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些数字中,竟有20%-30%的份额是去冬今春增加的。去年国家林业局对全国苗木产业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发现国有种苗场圃每年提供种苗360亿株,只占全国1000亿株上市种苗的1/3左右,非公有制苗圃已经成为绿化苗木产业主体。这些由千千万万农户组成的产业主体,大多处于盲目跟风的生产状态,起点低,规模小,抗市场风险能力弱。预计今年的种苗上市量应该在1200亿株以上,市场真的能消化得了吗?   今春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苗木结构性过剩的问题。这就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国家生态和园林建设需要苗木,但不是什么苗木都需要。特别是常规树种、小规格苗木和低质种苗的市场需求不再旺盛。从北方的杨树、柳树过剩到南方的蜀桧、龙柏过剩,我们依稀看见某些苗木过剩已经不是部分地区的问题了。今春全国各地普遍出现的小苗滞销现象,一方面是小苗多了,绿化工程一时还用不上;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人们普遍对五六年后绿化苗木市场的担忧。大规模苗木已连续几年紧俏了,今春也不例外,这是城市绿化和美化工程直接拉动的结果。而杨梅、花椒、核桃、大枣等经济林苗木出现紧缺,则是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直接拉动的结果。“彩叶树种”、“欧美品种”、“珍稀树种”、“名贵品种”,各种苗木品种满天飞。当今春传来北海道黄杨、美国红栌、洒金柏同杨树、侧柏、雪松一起价格下滑的消息后,才知道肥了大胆炒作的,苦了盲目跟风的。   现在,绿化苗木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十几个省市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柱产业。在今春苗木业展现出来的面积普遍暴增、价格大幅下降、品种结构过剩、高品质苗受宠、出口创汇看好等主要特征的背后,我们看到绿化苗木市场还远未成熟。   苗木生产的根本目标是应用,而应用的源头还要追溯到园林设计。园林设计中与植物关系最为紧密的是植物造景,也就是种植设计。苗木生产者如果对植物造景有一定的理解,有意识地把苗木生产与植物造景联系起来,生产就更会有的放矢。就目前我国植物造景设计的现状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苗木生产者特别予以关注。   首先,植物的功能性日益受到关注:植物改善环境的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树叶较厚、枝下高较低、枝叶比较密集的减噪音植物,如南方的珊瑚树,海桐,山茶等;可以吸收有害气体的植物如夹竹桃等,是设计师在道路以及居住区绿化设计中非常需要的品种。   其次,要深刻认识植物造景的功能和特性:从应用植物完善空间构架的角度讲,很多园林设计师非常需要高度超过25米的高大乔木来增大空间的体量,而这样的植物种类现在苗圃里面非常少,成品苗就更少。当前的园林植物造景中青睐季相变化明显的树种,而这一点在目前的苗木生产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从园林设计的角度看,设计师更愿意使用能够呈现“春景秋色”变化的植物品种。从体现地方特色的角度讲,我们的园林设计越来越强调体现场地的地域性和独特性,这就必然需要大量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而从全国的苗木生产情况看,我们的苗圃恰恰面临着品种单一,乡土植物品种缺乏的问题。一些生产技术不难、又有相当适应性的乡土树种却很难买到。   再次,植物是野生动物的生存基础:目前,规划设计师们不仅强调要以人为本,也非常强调要给动物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实现的主要手段就是建造适当的植物群落。而这个群落里面,一定就会有可以给小动物提供食物的植物,吸引鸟类筑巢的植物等等。我们的苗木生产者一方面一定要知道在一个地区到底什么样的植物可以有这样的功能,从而确定自己的生产目标.   育苗是基础,应用是目的,只有卖出苗木,苗圃生产者才有收入。苗木能否卖得出去,主要取决于苗木在景观绿化中能否被应用上。苗圃生产者不仅要在苗木培育管理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更重要的是走出苗圃,走向城市,参观考察园林绿化景观规划,在苗木应用中观察学习,从中找出自己苗圃生产中的差距和问题。  当前,结合城市绿化建设,在苗圃育苗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培育全冠或半冠大规格苗木。由于城市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要求工程竣工后,马上投入运行,园林景观能立刻见到效果才行,因此全冠或半冠大规格苗木在工程中比较受欢迎。此类苗木起苗时,要提前2年断根并进行适当修枝,故苗圃生产者要提前进行规划。   二、适当培育一部分容器大苗。当前的工程建筑项目竣工后需要接着进行绿化施工,而建筑项目不可能都赶到春季竣工,因此绿化工程反季节施工较多,采用容器苗是提高苗木成活率和快速体现绿化效果的重要手段。   三、培育抗性强、适应性广、养护成本低的苗木。用于城市绿化的树种,要适应城市的立地条件。城市的空气相对干燥,昼夜温差小,环境污染较重,光照较弱,而且土壤板结、透气性差、肥力差。在城市园林绿化中,不可能为了栽活一棵树或者让某一树种正常生长而改造城市的环境,使城市的立地条件适应该树种的生态特性,因此那些抗寒耐热、抗旱耐湿、抗病虫耐污染的树种在城市绿化中就占有一定优势。建议苗圃在选择树种的时候,着重培育一些耐干旱、节水的苗木,使其适应城市环境条件的需要。   四、培育非常规树种、品种的苗木。不要争着上热门苗木,可以改变策略攻冷门。几年前,杨树苗一哄而上,法桐的大面积培育,紫叶李、美人梅等彩叶树种几乎每个苗圃有。但是,再热门的苗木生产过多,也会造成互相压价,这种现象苗圃生产者要引以为戒。春天开花的树种的确俏销,但一年两季、三季开花的树种观赏效果更好。大自然造就了万物生长,科学的发展观需要我们培育多样性的品种,以适应在多种自然环境的生长。因此,苗圃生产者可以尝试从事稀有苗木的生产,如观赏果树中的木瓜、海棠、山楂、石榴、柿等;观赏竹类的淡竹、紫竹、金镶玉竹、刚竹、罗汉竹等;藤本攀援植物中多花蔷薇、爬山虎、五叶地锦、凌霄、常春藤、爬行卫矛、红花忍冬、络石等;地被植物中的紫叶矮樱、绣线菊、红王子锦带、矮牵牛、三色堇、景天、紫露草、石竹、福禄考、萱草、金叶莸、醉鱼草等;水生植物中千屈菜、荷花、睡莲、水葱、花叶芦竹、水芹、再力花、梭鱼草和屋顶绿化常用的佛甲草等。这些花木品种目前在苗圃中培育的比较少,将来需求会逐渐增加。   五、苗木规格与培育密度要适合城市应用。一般说来,大乔木胸径为7厘米~9厘米和10厘米~16厘米,中乔木5厘米~6厘米和8厘米左右,小乔木2.5厘米~3厘米和4厘米左右,没必要培育再大规格的。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大规格苗木培育前期可在苗圃地内套种地被、花灌木。如果培育胸径12厘米以上的大规格乔木,可分两个阶段进行。开始按每亩222株的密度栽培,等培育到胸径7厘米以上后,可隔行卖掉一半苗木,然后剩下的继续培育。   六、外来品种苗木的培育要谨慎行事。在引进外来物种进行大面积推广前,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评估论证、引种评审、隔离试种、驯化试验、鉴定认定和严格检疫等一系列过程。前几年,一些苗圃引进了不少外来树种,大部分未经正规渠道,有些树种不适应我国生态环境;有些还带有传染性病虫害;有些树种虽然表现较好,但适应生长的范围较窄;有些树种观赏价值确实较高,但栽培水平要求高,栽培成功的工程大苗较少,因此价格也较高,工程上应用也少。由此看来,规模较小苗圃应慎重发展新品种,经济实力较强的苗圃可选择优良的外来树种从事专业生产。   绿化苗木价格是每个生产者都关心的问题,根据多年园林绿化苗木生产、营销来看,苗木价格的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苗木的珍贵程度:苗木同样有审美情趣和文化背景,审美情趣愈高,传统栽培愈久,其价位往往较高,如罗汉松、银杏、桂花等树种。特别是大树,古朴苍劲,富有浓厚的文化韵味和内涵,是园林植物造景中的精品。   二、苗木的树体特征:苗木的树体特征,主要包括苗木的干径大小、冠围丰满程度和大小、树木长势以及枝条生长情况和树木健康状况等。   三、苗木自身的生长速度:园林树木可分为慢生和速生树种。生长速度慢,生长周期长,价格较高,如大中型罗汉松、桂花、松柏类树木。生长速度快,生产周期相应较短,则价格较低,如木芙蓉、天竺桂等。   四、苗木的繁殖方法和繁殖材料的来源:苗木的繁殖方法主要有播种、嫁接、分株和扦插等方法。如果一种苗木主要以扦插方法进行繁殖,且成活率很高,则价格肯定会走低。   五、苗木的生熟:生树是指异地树木,以及一直在原生地生长和多年(至少5年以上)未进行翻植的树木。此类树木一旦移植至绿化工地栽植,死亡率较高。熟树是指在本地且经过苗圃培育的、反复移植或多次作过断根处理的树林,因其须根发达、土球紧实,移植成活率很高。同一规格,同一长势的同一树种,因生熟有异,价位相差一般较大。   六、绿化工程对苗木的特殊要求:因规划设计方案不同,树木的配置千差万别,其中自然式绿地的树木配置情况有时非常特殊,它要求树木的姿态、长势独特,一地一景,避免重复。目前,园林苗圃地生产的苗木,多以同规格、同形态为多,生产方和需货方很难合拍,这就给个别在姿态和长势上奇特的树木留下了较多的高价位空间。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大中小城市绿化速度及质量的提高,大川大河治理,天保、长防、退耕等六大林业工程全面启动,各种规格的园林绿化苗木将继续走俏,价格会继续上升,园林绿化苗木正面临发展良机。

9. 园林种质资源保存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上一篇:花卉中的文化(花卉中的文化价值) 下一篇:礼仪花卉是什么意思(礼仪用花主要包括)

游客 回复需填写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