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植养殖基地在哪(上海有没有养殖基地)
1. 上海有没有养殖基地
可以,上海地区可以喂牛。
上海有成规模的专门养牛基地,上海郊区农村也多有喂牛专业户,在乡野之处,多有见到牧放的牛。
上海的黄牛养殖基地以“基地 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形成了立体化产业链,
牛肉味道好、营养价值高,市场价格也是比较高的,而且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牛肉价格还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目前国际国内肉牛市场需求正旺,中国肉牛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明显增强,
2. 上海有没有养殖基地地址
谢谢邀请!在上海养殖是个不错的想法,现在人都在追求创业。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村已经显有人进行养殖,在上海面对的是比较大的市场。外来人口很多。
在实施方案前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现在在哪里养殖如何解决圈舍,在上海寸土寸金的地方,养猪面临着粪便堆放及气味问题他要远离居民区。想面对上海市场可以选择在浙江嘉兴区域进行租地养殖,相对消费低。而且农村土地相对较多。
再者之前是否有过养殖经验,在今年很多地方发生了猪瘟,自己是否有过规模化养殖经验很重要,自己有能力解决突发情况。如果没有相关经验,那将很困难的。
养猪是个辛苦的差事,是否做好了吃苦准备。规模化养殖是一次投入后面自己进行母猪繁殖,尤其在下猪崽时很辛苦的,冬天还要面对各种防寒问题,夏天解决炎热带来的猪进食量少不长膘的问题。
到达新的区域对于猪食问题的解决是否跟你所在地一样,这个饲料在当地的价格是否跟自己家乡一样。
上海区域饮食习惯比较讲究自己养殖猪肉是否能够让当地人所接受。
3. 上海正规养殖基地
上海水牛,曾经在农村随处可见。它体型庞大却温顺害羞,被称为“温柔的巨人”,2016年曾一度被宣布绝种。
近年来,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对上海水牛展开了抢救性保护行动,广泛收集并详悉掌握全市涉农区农户养殖的水牛信息情况,开展基础数据登记工作,许多散落在乡间的上海水牛被再度发现。最新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全市有上海水牛饲养户约56家,存栏量共约800多头,90%以上在崇明。上海水牛在崇明的现状如何?保护它们的意义何在?离开耕地的水牛又将如何继续与人类续写前缘?记者日前来到了崇明老杜农场,这里生活着150多头水牛,是上海水牛最大的保种养殖基地。
4. 上海有哪些大型养殖场
苏州市阳澄湖三家村蟹业有限公司目前以浙江市场为主,杭州地区就拥有24家连锁门店,浙江省内拥有37家连锁专卖,辐射整个江浙沪。同时,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国内主要的一线城市也都拥有大型的连锁门店。
阳澄湖大闸蟹养殖
近几年来公司,充分利用阳澄湖得天独厚的水域资源优势,采用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养殖手法。从阳澄湖大闸蟹的种苗培育成蟹的全过程运用生态养殖技术,从小到大逐年不断扩大。公司养殖基地在阳澄湖拥有的9600多亩水域,是全国最大的淡水水域承包面积企业。每年为杭州、北京、上海市场提供近百吨左右产量的优质阳澄湖大闸蟹。
5. 上海最大宠物养殖基地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6. 上海养殖业
专业大型种羊场告诉你上海是可以养羊的,养波尔山羊啊。现在养羊业来说是比较稳定的行业,越来越多的养殖户开始养羊,羊没有瘟疫,不需要特殊的饲料,很好养殖,现在买一头小羊在200元-300元-500元左右(好品种),在养5-7个多月就可以 出栏了,平均一只羊一天的成本在0.8元块左右(算上水电和人工费),出栏能长到180斤左右,就能卖的1500元左右(最少)。剩下的就是纯利润了,一般一只羊的纯利润在400-800元左右。
7. 上海什么地方可以搞养殖场
上海有嘉定的小庙村养殖基地,浦东三林养殖基地等。
8. 上海适合养殖什么
1.温度
三角梅不耐寒,喜欢在温暖的环境中生长,如果受寒很容易造成叶子掉落。所以三角梅多长于温暖的南方地区,在寒冷的北方比较难培植。适宜三角梅生长的环境温度不能低于10摄氏度,若低于3摄氏度就会造成死亡,所以在养殖三角梅时要注意根据温度变化调整养殖方法。
2.水分
三角梅怕涝,过多的水分会造成闷根腐烂的现象发生。所以在对三角梅进行浇水时,要本着不干不浇,一浇水就要浇透的原则,在三角梅的幼苗期,要控制浇水量,而在生长期和开花期,要适当在原有的浇水原则基础上,再进行浇水,要保证盆土有足够的水分。
3.土壤
三角梅喜酸,适合在微酸性的土壤中种植。害怕积水,怕涝,所以选择种植的土壤要有很好的排水性和透气性,使三角梅的根部能够呼吸。除此之外,土壤中要有一些肥力,保证三角梅在幼苗发育期有充足的养分进行生长发育。
4.施肥
三角梅喜肥,在生长期需要及时施肥来为植株补充养分。除了开花期间不能施肥之外,其他生长阶段每隔5天施肥一次,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冬季进入休眠期可以减少施肥次数或者是不施肥。
9. 在上海给搞养殖吗
答:生态养殖、种植的禽类蔬菜因其健康、安全而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于是有一部分住在底楼的居民在自家天井内造起了“小农场”。但是,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区域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以及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居民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10. 上海有没有养殖基地出租
上海中保华安龙根特种犬服务有限公司是2001-07-0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沔北路185号B-1室。上海中保华安龙根特种犬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0007033966700,企业法人孔宪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中保华安龙根特种犬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犬类养殖(凭许可证经营),犬类训养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宠物用品、宠物饲料(除专项审批)的研发、加工和销售,安防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会务服务,投资管理,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的销售,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45317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2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上海中保华安龙根特种犬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