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花木租赁(昆明房屋租赁)
1. 昆明房屋租赁
现在城中村都拆的差不多了,大树营城中村,400左右一单间,一层楼一个洗手间,进城还是很方便的
2. 昆明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租金合并家庭收入,超过个税起点的部份要交个人所得税。
3. 昆明房屋租赁备案流程
居住人选择“我是租客”角色点击进入,在房东或出租房屋现管理者完成房屋备案申请后,扫描房东或出租房屋现管理者回发小程序生成的房屋码。
4. 昆明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昆明最好出租的房子是翠湖附近,因为翠湖环境好,附近有大学,学生很多,租房需求高。
其次南屏街附近,其次是官渡区、盘龙区的交三桥站,环城南路站,五一路,东风广场站,穿金路站,塘子巷站,这些位置,出行超便利! 是好出租的地段,位置好,塘子巷旁尚义街万寿巷小区。 环城南路站和昆明火车站靠近市中心,容易往外租。
5. 昆明房屋租赁合同
2021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2021年昆明廉租房新政策
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无房户或者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配租: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公示结果15日。
(2)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对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
3、配租管理:
租房补贴: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并核发补贴资金。无房户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准予实物配租的,由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根据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分配廉租住房。
6. 昆明房屋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保障房是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2、对象不同:
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务工人员。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廉租房则针对的是当地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公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7. 昆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私人出租房屋、单位出租房屋和部队对非军事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农民出租房屋纳入旅店业管理范畴,其它零星私人出租房的管理,参照旅店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治安管理。
第四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对承租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时,除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交验房产所有权证书,领填《出租房屋申请表》,分别由主管单位、当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公安派出所审查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发给《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由出租人持有,有效期一年。
在有条件的地方,私人出租房屋可纳入旅店业管理。
第六条承租人必须持下列有效证件方可租赁房屋:
(一)本市居民承租居住地所在县、区范围内的房屋,需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办事处证明。结婚承租的还须持结婚证。
(二)跨县、区承租房屋和外地来昆承租房屋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证明。
(三)外地驻昆办事机构承租城区范围内房屋的,需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驻昆办事机构的公函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设立驻昆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
(四)单位与单位之间租赁房屋的,具体承租人应当持有注明租房用途的单位证明。
(五)外资企业租赁房屋的,必须持有省、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六)外省、市或专州、县到我市进行合资、承包、投资、联营的企业,需租赁房屋的,凭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双方合同,按本条第(四)项办理。
(七)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个人需承租房屋的,分别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租房手续。
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需持《暂住证》。
第七条出租人租赁房屋时,应在订立租赁合同书后七日内,和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下列手续:
(一)交验第六条所列有效证件;
(二)填写《租用房屋登记表》;
(三)租赁双方和派出所签订《安全协议书》;
(四)领取《房屋出租户》标志。
第八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确需转租、转借的,应到管区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手续。
留宿外来人员的,应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
第九条租房期满需要延期租赁的, 出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十条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流氓奸宿、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窝赃、销赃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窝藏违法犯罪分子,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和参与犯罪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双方必须履行《安全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共同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商业、生产、仓库等用房的,租赁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共同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承租人要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对出租房多、治安管理任务重的地段和社区,应成立“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或“出租房屋管理小组”,确定专管人员,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责任制的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顿或停止出租并收缴《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