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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古树名木保护单位)

更新:2022-12-07 03:26归类:鲜花资讯人气:72

1. 古树名木保护单位

一、负责组织起草全民义务植树、全国城乡造林绿化等有关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二、组织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有关造林绿化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三、承担每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或全国造林绿化表彰动员大会、全国造林绿化电视电话会议的筹备工作。检查监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制订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计划与规划,以及其他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协调指导和组织检查各地、各部门(系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林业生态建设、城市绿化、公路(铁路、河渠)绿化、草原草场建设等绿化工作。

六、检查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内林木、林地、绿地、草地等保护情况。

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中央领导义务植树活动、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活动等重大植树活动。

八、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以及举办中国绿化博览会等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九、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全国各地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围栏、复壮养护和制订法规等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协调组织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影视、网络、报刊、杂志、图书、画册、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国城乡造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定期开展“ 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五年一次)、“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县、单位”(每两年一次)以及“ 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每年一次)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样板,推广典型经验。

十三、统计汇总和发布各地、各部门(系统)造林绿化数据、信息、动态。

十四、每年定期向全国绿化委员会报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以及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国城乡造林绿化进展情况。

十五、完成全国绿化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 古树名木保护单位名称

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局领导。

3. 古树名木保护单位有哪些

如果已确定为古树名木,在单位和管界里由该单位负责,在处人庭院里由个人负责,园林绿化部门具体指导养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园林绿化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4.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怎么划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5. 古树名木保护牌编号

一、古树后续资源的申报原则1、凡是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均可以申报古树后续资源。

2、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后续资源。二、 树后续资源的申报和鉴定程序1、计树龄80-100年的树木,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向所在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根据申报内容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普查表。

3、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必须由专家库内至少五位工程师(技师)及以上职称的同志共同签署生效,具体专家库人员由市古树办同一确认。

4、专家组人员在经区县初审的申报材料基础上,对树种、树龄等作综合鉴定。

5、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申报审核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绿化局审核确认、统一编号。三、古树后续资源鉴定依据1、 史料记载历史记载等可做参考依据。

2历史见证树木周围的历史遗物进行分析,例如附近的古建筑等见证物。

3综合分析根据胸围等指标,结合树木所处的立地环境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推算树龄,必要时可用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树龄,如生长锥测定、同位素分析法等

6. 古树名木保护名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7. 古树名木保护属于哪个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共有五百二十株古树名木,包括首批纳入保护名录的四株私人古树。市政署将持续深化古树保育工作,包括一年至少一次恒常巡查,一树一纪录等,并计划在今年十月开通古树名木专题网页,公布古树资料,配合宣传小册子、短片、古树养护指引,推动公众认识古树、爱护古树。

特区政府自2016年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后,今次是首次进行更新。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私人古树,经市政署、文化局跨部门合作推进后取得进展,本次保护名录纳入观音古庙四株古树,包括两株树龄分别为五百一十年、四百九十年的海南蒲桃古树,是首次把私人古树纳入保护名录。两部门计划在今年内,续把位于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六十多株古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未来,将持续推动更多的私人古树纳入保护名录。

8. 古树名木调查及保护的意义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9.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珍贵树木

可以申报。

一、古树后续资源的申报原则

1、凡是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均可以申报古树后续资源。

2、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后续资源。

10.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对古树的规定如下: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2、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5、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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