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植物养护(庭院植物养护计划)
1. 庭院植物养护计划
一、庭院种子的产出与种类。
产出方式
1级种子:获取方式为老花农环式任务,完成6环任务后几率获得。
2-3级种子:水陆/乌鸡/为主要产出方式,同样,老花农环式任务,完成6环任务后几率获得。
4级种子:平顶山/乌鸡/极低几率获得,妖王/二十八星宿几率获得,星期日活动几率获得,老花农任务不产出4级。
种类
1级种子:满天星/野菊花/牵牛花/翠云草
2级种子:玫瑰花/茉莉花/金茶花/杜鹃花
3级种子:桃树/枫树/青松/白玉兰
4级种子:灵根/仙叶/龙尺木/摇钱树(注意区分摇钱树苗与摇钱树种子)。
二、庭院收益(109级为例)
1级种子:不产生果实,0收益
2级种子:最优情况4个果实。 2级果实:23762经验 + 6270现金 + 14630储备;额外收益:2级种子;
3级种子:最优情况6个果实。3级果实:35643经验 + 12270现金 + 28630储备;
额外收益:3级种子/3级宝石/强化石/兽决;
4级种子:最优情况-待补充。4级果实:122500经验 + 67500 现金;
额外收益:4级种子/3级宝石/强化石/彩果/C66;
4级摇钱树 : 61250经验 + 77500 现金;
额外收益:摇钱树种子/ 无物品奖励。
三、植物的照顾
植物的照顾一共有浇水/施肥/除虫/采集 4个选项,首次种下后需要3次浇水 + 3次施肥 。
植物的照顾-突发情况与应对:
植物每隔一段时间会随机发生虫害。进入庭院会有提示发生虫害,切记先除虫再看状态,先除虫再看状态,先除虫再看状态。
00:00前未除虫,植物黄了后的处理办法:
按照每日正常流程2水1肥进行照料,注意,是每日。
植物状态为:欣欣向荣、健康茁壮、状况一般、情况不太好、濒临死亡。
只要状态为前三者,植物就是正常产出的,只是影响最终的果实收获数量。最后是关于各级种子的收购价格,每个区都有差异,就拿其中一个来说:
1级不免费送。2-3级全服务器价格基本统一, 2-3万收即可 ,因为储备金的存在按正常价格收只赚不亏;4级种子各个服务器浮动大,小梅沙55万收得到,千里之外60万也很难收,摇钱树种子30-35万即可。
牧场篇:
≥50级且有了房子的玩家到大唐境外(207,102)找到张猎户花费100W,完成其给你的一连串任务,当牧场建成后,房屋庭院中就会出现一位“牧场管理员”,之后就可以开始牧场养殖了。
不占牧场空间的宝宝窝:
该宝宝窝系统随机获得,有蝴蝶、蜜蜂、兔子、鹦鹉、狗5种,前3个为增加庭院美观度的宝宝窝;鹦鹉为兴趣类宝宝窝,在它面前当前说:我爱你等词语会得到它的回复,可以尝试。
扩展资料:
玩家除了在庭院中布置各种装饰物品外,还可以培育花草。在长安(292,28)的位置有一位老花农,玩家只要根据提示帮他找来一罐蜂蜜,即可获得一粒植物的种子,将种子放在庭院中的花盆或花圃里即可开始种植。
可以栽培的花草分为草类、灌木类和乔木类植物,花盆中可以种植1株草类或灌木类植物,不能种植乔木类植物,每个花圃中可以种植2株草类或灌木类植物,或1株乔木类植物。
培育方法:玩家可以对庭院中的花草进行浇水、施肥、除虫,经过一段时间的成长,一年生的植物会最终进入休眠期,无需玩家再对其进行照料,多年生植物会进入下一生长周期。2、3、4级的植物达到一定成长阶段时,如果照料得当,成长顺利,还将结出果实,玩家使用这些果实可以得到各种意外的收获。
牧场动物分:
幼年(1 - 6天) → 成年(7 - 17天) → 老年(17天以后)3个阶段,只有成年的动物才可以出售,可以直接点击牧场的出售按钮选择出售,2只成年的动物每天可以繁殖一次,每种动物每天都有几率刷特价,比平时出售价格高一赔,其收购价格随出售动物的多少而波动,第一个卖出动物的价格最高,依次递减,特价动物每次只收100只。
饲料的消耗按动物占牧场空间计算:1空间每天消耗8点饲料,可以根据自己养殖的动物来合理的放入饲料,饲料只要每天给予牧场管理员即可,社区土地的土地特色提高牧场饲料类每袋饲料可以多加10点,1袋饲料为100点。
2. 室内绿植养护工作计划
中班在探索和尝试中获得丰富的身体经验和运动经验。体验运动身体和控制身体的乐趣,逐步建立幼儿的自我认识,使幼儿从运动中获得满足感、愉快感和成功感。
目标:
⒈继续加强保育工作,继续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⒉加强自然角的管理工作,及鼓励幼儿积极照顾植物。
⒊认真配合园部做好“迎新年”的系列工作。
⒋引导幼儿积极主动地整理区域活动,知道放到特定的地方。
⒌提醒幼儿养成午睡时脱外套、毛衣、罩裤的好习惯,以免起床后着凉。脱掉的衣服要折好、放好在指定的框中。
⒍结合主题让幼儿了解一些关于奥运会的比赛项目,以及各种表情的符号。
3. 室内植物养护方案
你好,我是小妹。室内的绿色植物该怎样养?
秋天到了,室内的绿色植物,我们在养护方式上有哪些需要改变和调整的呢?今天小妹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秋风瑟瑟,想必很多朋友都开始把家中的秋裤穿上了吧。那么我们养护的绿植这个时候也需要进行适当的保暖了,尤其是早晚温差比较大,对于绿植来说很容易造成叶片被冻伤出现发黄枯萎的情况。我们在养护绿植的时候,应该将它们远离窗口,这样就不会由于温度变化较大使其受伤了。
其次有一些水培的绿植,我们在更换水分的时候可以采用温水进行,这样水温变化不大,对于职务的影响也是比较低的。那么我们看到花瓶当中的水分开始变浑浊之后,就应该准备给它们换水了,而不是一瓶水一直养一个秋天,这样植物肯定也是生长不好。
进入秋天之后,也有一部分荔枝会进入生长旺季,那么我们就应该给它们补充一定的氮肥,促进枝条与叶片的生长,与此同时还能够储存一定的养分,帮助它们平安度过寒冷的冬天。当然有一部分枝条如果生长的过长,我们还应该对其进行消解,防止养分的浪费。
4. 庭院绿化养护方案
庭院绿化植物搭配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常落相“间”
庭院植物应采取常、落相间的方式,高大落叶乔木应种植于空旷处或大门附近,夏季起到调节气温作用,冬季不会遮蔽日光。在近窗区域绿地不适合栽植高大乔木或灌木,大乔木在窗外5 m之距栽植,且采用常绿与落叶间植的形式,起到四季常青又方便冬季采光的效能。
2 “层”次分明
以高大乔木、中层灌木、低矮绿篱和草本构建复层结构的植物群落,使景观具有层次感。如底层为地被、草坪和景观石,中下层为大小各异的球类,中层再配以色叶树种红枫,高层为常绿乔木广玉兰,则可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
3 色“彩”搭配
现在庭院绿化大多以常绿植物为主,选用生长速度较快、树型开展、分支点较高的落叶乔木榉树,其红叶在秋天也不失为一道亮丽的风景。比如,红叶石楠、彩叶杨、红花檵木等观彩叶植物,南天竹、火棘等观叶、果植物等“彩”色植物与常绿植物搭配,既增加了物种多样性又使庭院绿化色彩更加丰富。
4 以绿篱或灌木“隔”离开来
设计者在考虑庭院绿化植物配置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将庭院与周围环境隔开,形成相对独立且具有个性化设计的环境。配套公共建筑和住宅之间应布置以灌木和乔木为主的隔离绿地隔离外界噪音。另外,锅炉房、垃圾站、变电站等设在居住区内会破坏环境的美感,可考虑用乔木、灌木加以隐蔽,如八角金盘、洒金珊瑚等。植物配置和小品的设计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杜鹃、月季、栀子花等,营造出入户花园的感觉。一般应选择能够防风、防晒、防噪声、调节小气候的植物。
5 “立”体绿化
主要是利用庭院各种直立条件栽植植物,创造人为环境,达到立体绿化效果。目前广泛使用的形式有壁面绿化、柱廊绿化和彭家绿化等。以建筑物为背景栽植藤本植物,例如爬山虎、凌霄、地锦等藤本植物攀附于5~6层楼房以上;用葡萄、紫藤、扶芳藤等具有缠绕性能的植物攀爬在庭院花架上;用牵牛花、葫芦等蔓生植物绿化墙面或简易棚架。
6 以置石、时令花卉为“点”缀
在空地适当布置石头,下面铺设时令花卉、草坪作为点缀,再在四周栽几株有四季特色的乔木,或考虑立体设计,如藤蔓植物爬墙等。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小庭院设计中植物的数量和品种要少而精。
5. 庭院养护小计划
养殖方法,:它喜凉爽环境,因此夏季要注意,应避开强光,经常通风。春秋生长季要经常浇水,施肥。
6. 园林养护计划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 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 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7. 庭院植物养护计划表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