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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要点)

更新:2022-11-16 22:00归类:鲜花资讯人气:91

1. 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要点

  1、注重培育知名品牌

培育品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一,加强政府引导下的宣传。名牌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广泛的知晓性,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宣传能起到种植户自身宣传所不及的效果。借鉴其他地区的政府宣传行为,应该在该方面多下些功夫。第二,注重注册品牌商标的工作。商标是品牌的直接表现。对优势苗木的商标保护,是实施品牌化战略的保障,对促进苗木业的发展和种植户收入的提高都有重要作用。更深远的讲,对提高苗木的质量安全和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注重苗木的国际认证和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等。通过国内外公认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各类认证体系的认证,能有效的提升品牌建设的步伐。第四,提高品牌观念,创造品牌发展环境。种植户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关注品牌建设,通过政府宣传、典型带动等方式来达到品牌观念的深入发展。同时在政府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加以引导。2、加快推进科技进步苗木业的发展离不开与苗木相关的技术研究。纵观国外苗木发达国家的做法,苗木技术研究及应用为苗木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技术的优势为苗木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了动力。苗木种植还是以传统的老方式为主,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种植户的更新慢,与之相配套的种植技术更新也慢,这些制约了苗木业的跨越式发展。

在技术应用方面,应该广泛开展品种选择、种植指导、果园管理及后期管理方面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特别是后期方面的研究,例如包装、储存和加工等方面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比如储存方式还是老式的气调库、冷库等方式,国外在相关领域开展的镀膜冷藏等方式在当地根本没有,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有人知道更多的相关技术。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第一,政府其主导作用,加强果树种植及相关应用的研发,这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第二,引导有实力的种植户从事相关的技术研究。第三,积极了解国内外的苗木知识前沿,不断借鉴引导,在当地适时开展应用。苗木业技术体系建设即需要科研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科研体系的建设,特别是服务体系的建设,将科技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应用能力水平。

首先,继续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应该继续扩大果树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做好各类水苗木种的引进。对测土施肥、果园生草和病虫害生态化控制等新技术等要加强推广力度。其次,苗木业技术推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既有国营又有民营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各乡镇都要设立专门的苗木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村可以设立服务点,将服务延伸到千家万户。第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应该在开发运营了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定期对苗木业动态、苗木价格和苗木供求信息等方面指导全县的苗木业生产,乡镇和村一级也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信息报道员。在近几年从政策到实践中都开展了信息技术在苗木业中的运用,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搞好苗木的信息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增强种植户的信息化意识。通过宣传和带动让广大种植户认识到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与苗木业发展息息相关,引导种植户由被动接收到主动收集信息的转变,让种植户多了解,多观看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图片、书籍和视频资料。第二,发挥好政府在种植户信息化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指定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多方式多渠道的加大投入,让重视现代化的信息意识浓厚。第三,进一步加强种植户信息化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网络建设。种植户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提升,让及时的苗木业网络信息传递到种植户手里。第四,推进苗木业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让政府与种植户之间,种植户与种植户之间的信息更加顺畅,资源共享力度更大。第五,建立培养种植户信息化人才的机制,加大乡、村的信息服务站。

3、实施苗木标准化战略在标准国际化对接、苗木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和苗木业标准组织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推进发展。具体的苗木业标准涉及的方面包括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多个环节,例如苗木的培育、苗木的质量、苗木的储藏和包装等。潍坊市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苗木系列标准,并指导种植户严格按照县里制定的标准化进行生产销售。近些年来,苗木审查体系、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全面实施了苗木标准化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标准化的路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苗木业发展的好坏根本上还是靠人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知识化的种植户是推动苗木业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种植户的技术水平既包括对新型技术的接受也包括对新型技术的实践。目前科技型种植户数量并不是很多,更多的种植户靠的都是自己的经验和与周边种植户的交流获得,技术含量较低,对国内外的新技术了解较少,这些都阻碍了苗木业的创新型发展。应该建立由政府引导下的多种提升技术水平的平台,尽快改善种植户的技术水平,让种植户开阔眼界,学习和掌握更多先进的种养技术,不断提高潍坊市的整体苗木发展水平。

4、推进苗木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中,也应该加强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当然也包括苗木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发函一些苗木业的龙头企业,因为苗木产业一体化建设是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战略手段。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内涵上来说,他包含着动词和名词两种解释,动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手段上,名词解释主要集中在经营组织形式上。按照龙头企业对企业或农户的人事支配力量、资金占有份额、信息掌握量和技术指导力量和生产控制力量四个方面,可以把农业产业一体化分为内部组织、中间组织和内部市场三种类型。

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体化的建设必须以客观的市场规模扩大,管理、生产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及提高到一定程度为前提。因此在苗木业产业一体化发展中,政府的指导及通过制定政策来规范龙头企业与种植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必要的。苗木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壮大集群经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大体可以有两个市场,一是苗木产品的产地市场建设。这就要求在完善现有市场的基础上,紧盯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建设一处政府行为引导的、规模较大的、功能齐全的大型苗木批发市场,包含苗木购销、储运、包装和加工于一体,具有集散中转功能和交易现代化等特点的市场。二是开拓外地市场,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将批发市场建设为设点销售、超市连锁经营或直销等销售方式,特别是在大城市设立品牌专卖店或专柜,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扩充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小规模的苗木批发市场有很多,每个乡镇都有,集中地区每个村子都有市场交易点。这些分散的交易点要么是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要么是自发形成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市场都没有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2. 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要点总结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3. 苗圃花卉生产设施及技术要点

苗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绿地管养和养护,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大量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园林设施摆设和维护。

4. 花卉栽培管理要点

花卉生长离不开阳光、水分、土壤、温度这几个要素,不同的花卉对这些要素的需求程度不一样,掌握花卉的这些需求,在养护过程中给以满足,花卉就会长得很好。

想养花,可以借几本或买几本《花卉栽培》、《家庭养花》之类的书,先看一看,再买几盆自己喜欢的花养一养,积累一些经验就可以了。

5. 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要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

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二条进行疫情调查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地区,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发生重大疫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国家和省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

第十五条调运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省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调往省外的,必须事先征得调入方的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由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和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所在地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由双方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由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发,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和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亦不得以其他证明代替。

第十八条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和收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林场、母树林基地及其他繁育基地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生产单位和个人报检,并及时进行植物检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具备隔离条件的证明,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省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当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引进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进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的,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1个月或者虽未超过1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有可能被污染的,应当由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外引种的试种期疫情监测工作,实施监测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疫情监测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按规定隔离试种的,对当事人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七)引起疫情扩散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列举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费和疫情监测费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6. 苗木养护要点

苗木移栽后养护管理

灌水与排水:水分供应是否充分、合理、及时是树木成活的关键。一般情况,栽后第一年应灌水五六次(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特别在高温干旱是更要注意浇水,最好能保持土壤最大持水量为60%以上。在多雨季节要特别注意防止土壤积水,除注意绿地的排水外,可在树的基部适当培土,使树盘的土面适当高于地面,使树木不被淹。

树冠喷水:栽植常绿树种或反季节栽植时,一般栽后要往树上喷水,喷水的时间上午10时以前,下午4时以后。目前抗蒸腾剂应用广泛。

修剪时期、补充修剪与抹芽去萌:确定好修剪时期,否则会影响成活。如核桃的特点是休眠期修剪容易出现伤流现象,伤流过多会引起水分、养分的大量流失,使树势衰弱,甚至枝条干枯死亡,所以秋季修剪效果较好。 栽植时发现发芽、展叶、抽枝缓慢或枝叶发生萎蔫,浇水、喷雾、叶面喷肥后不能缓解,可以补充修剪。在不影响树形的情况下,剪去一部分枝叶,甚至去顶或截干,以减少蒸发量,促进其成活。同时处理过去因为留芽位置不当或剪口芽不合适造成的枯枝或发芽太弱的现象,剪去枯枝、弱枝、萌蘖枝。

合理施肥:树木栽完后,发现地下根系恢复得很慢,不能及时吸收足够的水分与养分供给地上部生长的需要,此时可适当浇灌生长刺激素溶液,如萘乙酸、3号生根粉,目的是为了刺激尽快发新根。同时,合理的施用有机肥、化学肥料和叶面喷肥。

松土除草:松土保墒、增加土壤透气性;除去杂草,以防影响树体生长,减少水分和养分竞争。

成活调查与补植:调查苗木成活情况,及时去除死苗进行补植,减少病虫害的病源和寄主。

病虫害防治: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主要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要掌握病虫害发生的规律和特点,要了解病虫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发展特点、与环境的关系,掌握病虫害发生的时间、部位、范围等规律,抓住其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7. 苗木种植技术要点

具体种植方法如下

1、土壤环境:要使用疏松、肥沃的微酸性土壤。

2、光照条件:要在采光充足的位置养,盆栽还要经常转动花盆。

3、水分充足:生长期间保持基质微湿状,夏季课可以在早晚进行浇水。

4、温度条件:保持在15-25℃之间,入冬后要搬到室内,保持温度在5℃以上。

5、注意事项:它对水分要求高,要注意调整空气湿度,需多喷水。

8. 苗木栽培的技术要点

  凡在苗圃中把苗木移栽到另一块苗床(地段)继续培育的苗木叫移植苗。

  将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苗圃中起出后,经过移栽继续培育的苗木。通过移植的苗木能增加营养面积,改善通风、透光条件,促进侧、须根生长,提高质量,并且增进对造林立地条件的适应性。保证移植苗木成活的关键是保持其体内的水分平衡,除保持土壤湿润外,还要保护好苗木的根系,防止失水。

  主要技术环节有:

  ①准备工作。

  移植前对苗木进行分级,大小一致,分区栽植,有利抚育管理和减少苗木分化。

  ②移植季节。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树种特性而定。一般春季是各树种移植的时期,各树种移植的次序根据发芽早晚决定。在秋季温暖、湿润地区,也可行秋季移植。一些常绿树种还可在雨季移植。

  ③移植密度。

  取决于苗木的生长速度、苗冠和根系的发育特性、苗木的培育年限、使用的机具等。一般针叶树的株行距比阔叶树小,使用机械管理的行距应大些

  ④移植方法。

  可用移植机进行移植。人工移植一般用穴植和沟植法。就苗木而言,分裸根移植和带土球移植两种。

  ⑤抚育管理。

  苗木移植后立即灌水1~2次,扶正倒状苗木并平整移植区。然后根据苗木生长特点进行灌水、中耕除草、追肥、防治病虫害、除蘖抹芽等项工作。对多次移植的大苗还要整形修剪。⑥苗木出圃。要保持根系完整。在生产中,较大的移植苗常根据地际直径的粗度确定起苗的根系长度。

  浇水:栽植时浇头水后,一般过2至3天要浇二水,再隔4至5天浇三水。以后视土壤墒情浇水,每次浇水要浇透,表土干后及时进行中耕。除正常浇水外,在夏季高温季节还应经常向树体缠绕的草绳喷水,使其保持湿润。

  施肥:移栽时除施用基肥外,还应进行追肥,用氮磷钾复合肥效果最好。施肥可每隔20天进行一次,9月初停止施肥。施肥应本着弱树多施,壮树少施的原则。对于生长特别差的法桐,还可采用输液的方法来恢复树势。

  病虫害防治:夏季是的多发季节,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来防治。对一些较顽固的病害(如天牛),要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来防治。

9. 花卉苗木管理技术要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积极植树、 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0. 苗木养护技术的管理措施

苗木种植技巧一:在嫁接后接穗在薄膜带里长出新枝,这个时候如果发现袋子里处于快饱满的状态可以用剪刀剪出铅笔大小的小洞让新枝有个出口可以长出来,当新枝长出5到10公分左右再次扩张开口,(腰接开半指头,顶接 对半开)直至全部长出在完全去除袋子 。

    苗木种植技巧二:根部浇水可把*堆定为凹形,这样水分更容易到达根部,不会流失水源。

    苗木种植技巧三:发现嫁接后的新枝长势不好,干枯 可用大的塑料袋子整体套装(须配合遮阴棚使用)。

    苗木种植技巧四:树上有虫眼,而且明显可以看到虫眼里有木屑,可以用农药和黄泥搅拌封住虫眼。

    苗木种植技巧五:在修剪枝叶的时候记得用酒精消一下毒,怕交叉感染,修剪完成后续打一次杀菌的药。

    苗木种植技巧六:刚起的苗,又碰上下雨,一时半会又装不了车,总淋雨怕*球会散,一次性餐桌布帮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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