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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目录大全(养殖目录大全最新)

更新:2022-11-17 15:30归类:鲜花资讯人气:52

1. 养殖目录大全最新

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现将这54种动物的中文名及别名介绍如下:

貉、银狐(银黑狐)、北极狐(蓝狐)、水貂、果子狸(花面狸)、野猪(仅限杂交种)、梅花鹿、马鹿(塔里木亚种除外)、花鼠、仓鼠(金丝熊)、麝鼠(水耗子)、毛丝鼠、豚鼠(荷兰猪、荷兰鼠)海狸鼠(草狸獭)、非洲鸵鸟、大美洲鸵(美洲鸵鸟)、鸸鹋((澳洲鸵鸟)、疣鼻栖鸭(野鸳鸯、番鸭)、绿头鸭(野鸭)、环颈雉(七彩山鸡、野鸡、雉鸡)、火鸡、珠鸡(珍珠鸡)、石鸡(美国鹧鸪)、蓝孔雀、蓝胸鹑、鹌鹑、巴西龟、鳄龟、中华鳖(甲鱼)、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蝎子、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京蚁、蜈蚣。

只许观赏的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注:括号内为动物别名。

1、貉

貉(学名:Nyctereutes procyonoides)是犬科非常古老的物种,被认为是类似犬科祖先的物种。体型短而肥壮介于浣熊和狗之间,小于犬、狐。体色乌棕。吻部白色;四肢短呈黑色;尾巴粗短。脸部有一块黑色的“海盗似的面罩”。

2、北极狐

北极狐(学名:Vulpes lagopus):体长50-60厘米,尾长20-25厘米,体重2.5-4千克。颜面窄,嘴尖,耳圆,尾毛蓬松,尖端白色。冬季全身体毛为白色,仅鼻尖为黑色;夏季体毛为灰黑色,腹面颜色较浅。具有很密的绒毛和较少的针毛,可在零下50℃的冰原上生活。足底毛特别厚。

国家允许养殖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

3、果子狸

果子狸(学名:Paguma larvata )属于食肉目、灵猫科、花面狸属的一种珍贵的野生动物,体色为黄灰褐色,身体略胖,颈部粗短,和身体不易区分。

4、梅花鹿

梅花鹿(学名:Cervus nippon)是一种中小型鹿,体长125至145厘米,尾长12至13厘米,肩高70至95厘米,体重70至100千克。毛色夏季为栗红色,有许多白斑,状似梅花;冬季为烟褐色,白斑不显著。颈部有鬣毛。

5、马鹿

马鹿(学名:Cervus elaphus)是仅次于驼鹿的大型鹿类,共有10个亚种,因为体形似骏马而得名,身体呈深褐色,背部及两侧有一些白色斑点。雄性有角,一般分为6叉,最多8个叉

2. 最新养殖物种

        人工养殖就是人类模拟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环境,培养、繁殖、养殖各类野生动物。

          人工养殖应满足以下几点:

         1、人工养殖能提供足够的野生替代品;

         2、养殖物种本身就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而不是通过使产品更受欢迎或更合法来增加需求;

       3、养殖物种必须更具成本效益,以避免在黑市上被低估,这意味着这些动物必须倾向于在人工环境中茁壮成长,繁殖率高,产生的蛋白质和所需的饲料之间比例相对较大;

        4、养殖者不能指望从野外获取动物;

         5、养殖物种不能用来“清洗”非法产品。

3. 33种养殖目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和其他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培育、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及良种推广工作。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相互协作,开展畜禽品种培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为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查、收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畜禽品种资源目录。

第七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地方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转让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目录的畜禽品种资源。未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导入外血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第九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点),由所在地的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畜禽品种的审定工作。畜禽品种审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未经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作为种用进行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应当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监测,饲养的种畜禽达不到种用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种畜禽性能测定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第十五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四)有利于保护和利用畜禽品种资源。从省外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州、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种畜禽应当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性能介绍、免疫记录、注意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畜禽相符。销售进口种畜禽的,应当附具中文说明书。销售转基因种畜禽的,应当在说明书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畜禽品种名称、来源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下列种畜禽为假种畜禽:(一)以非种畜禽冒充种畜禽的;(二)以此种品种种畜禽冒充他种品种种畜禽的;(三)种畜禽所附具的系谱、《种畜禽合格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下列种畜禽按假种畜禽论处:(一)无种畜禽系谱的;(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无《种畜禽合格证》的。下列种畜禽为劣种畜禽:(一)质量低于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其他不符合种用标准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出示的,不得发布种畜禽广告。种畜禽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批准公布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实施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件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

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发给奖金;(一)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3万元至5万元的奖金;(二)通过省级审定的畜禽品种,对育种者发给1万元至3万元的奖金;(三)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1万元至2万元的奖金;(四)对在推广畜禽良种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给5000元至1万元的奖金;(五)对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四)未按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种畜禽的。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管理。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4. 养殖目录大全最新图片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对特种养殖的品种进行了明确要求,未进入这个目录的动物品种不能作为特种养殖的对象,私养属于违法性质。

根据目录,特种畜禽分为16类,分别是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5. 养殖大全养殖网

养猪啊,是有很多的,比如说湖南娄底养猪网,湖南湘潭养猪网,还有湖南衡阳养猪网,江西九江养猪网,江西上饶养猪网,江西南养猪网,广西壮族养殖网青海葛藤里养猪网,东北大火弹养猪上海青浦毛福利养猪网,金钱豹养猪网,超级头养猪网,一瓶香坊养猪网

6. 最新养殖品种

啮齿类小动物。如仓鼠、豚鼠、刺猬、荷兰猪、龙猫、花栗鼠等等。这些小动物外表萌萌的,性挌温顺,没有攻击性,在家养过程中食物比较简单,主粮配合一些筒单蔬菜和水果就可以了。

2鸟类,适合的有鹦鹉类(金刚鹦鹉,葵花鹦鹉,牡丹鹦鹉,虎皮鹦鹉)这些鹦鹉颜色亮丽,食物简单。还有鸣禽类(百灵,画眉,金丝雀)这些鸟的鸣叫悦耳动听,令人愉悦。

3爬行类,像蜥蜴都可以。家养的绿色蜥蜴主要吃生菜,配合一些爬虫食物,如面包虫,大麦虫等宠物市场都可以买到

7. 养殖目录大全最新消息

1)补贴条件

1、创办种植业类的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2、创办畜禽业农场,养殖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3、创办水产业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水面积达到1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4、创办林业类农场,需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2)补贴金额

1、产业类农场: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补助,比例为30%,补助发放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原则。

2、水果产业、蔬菜产业、茶叶产业等:申报条件是露地规定一千亩以上,设施两百亩以上,补贴50万-100万左右。

3、林业产业:林业局的林下经济项目通常补贴在10万-30万元左右。

4、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

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金额为300万元左右。

6、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的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标准可申请补贴金额大约为200万元。

7、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露地基地需在一千亩以上,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

8、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9、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元。

8. 养殖大全书资料

养牛书籍排行榜前十名:

一,规模化生态养殖丛书--肉牛规模化生态养殖技术

二,提高母牛繁殖效益

三,牛繁殖技能手册

四,牛病防治及安全用药

五,牛病类症鉴别与诊治彩色图谱

六,建一家赚钱的肉牛养殖场

七,牛病防治新技术宝典

八,肉牛快速育肥新技术

九,肉牛饲料配方手册

十,生态肉牛规模化养殖技术

9. 养殖目录名单

2021年甘肃省将安排相关资金补贴,重点扶持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良种引进繁育补助等方面。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自愿申报、公开评审、择优安排”的原则,我省将对达到《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出栏肉鸡或存栏蛋鸡3万只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合作社),单体补贴10万至25万元,予以重点扶持。补贴资金将重点用于推行粪污无害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等方面。项目将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生猪、蛋鸡、肉鸡和奶牛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引导各项目单位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特别是加大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项目建成后将由市州农牧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10. 最新种养殖信息

1.稻渔综合种养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最终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优质稻米和名优水产品等,取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2018年农业农村部开始推广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工作,并给予这些示范区政策倾向和扶持,2019年相关政策将继续。

2.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

今年年初,我国首个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意见出台,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

3.休闲渔业

未来休闲渔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也将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4.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

“鱼菜共生”是一种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为农作物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经农作物净化吸收的水又可作为养殖水返回。物种之间和谐共生,双方之间形成生态互利关系,是一种可持续循环型的低碳生产模式,这个前景也是非常被看好的。

5.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

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随着国家大力扶持,绿色生态养殖、绿色水产模式将会受到水产养殖经营者和创业者青睐。当然,模式只是敲门砖,干水产还得靠科技和脑袋,还有建设渠道的办法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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